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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藏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178号
颁布日期:2008-12-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藏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藏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藏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二月)

我省是中藏医药的重要发源地之一,中藏医药历史悠久,中藏药材资源丰富,发展中藏医药事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大力发展中藏医药事业,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藏医药服务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藏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加大中藏医药遗产的保护力度,推进全省中藏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中藏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推动中藏医药发展。加强中藏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为全省各族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服务。

保持和发扬中藏医药特色与优势,弘扬中藏医药文化,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实施中藏医药名院、名科、名医和中藏医药进农牧区、进社区、进家庭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中藏医药服务体系、中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中藏医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促进中藏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一体化全面发展。

(二)主要目标。用3至5年时间,实施县级以上中藏医医院基础设施改扩建和设备更新工程,争取全省综合医院、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科、中藏药房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标准,中藏医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防治重大疾病和预防保健能力明显增强。全面实施“三名三进”工程,建成3—5所全国重点中藏医医院和10—15个国家级中藏医重点专科,培养一批省内知名中藏医专家,大力提高中藏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普及率。完成一批较高水平的中藏医药科研课题,力争在中藏医药防治高原性疾病方面有所突破。开展藏医药标准化建设,完善藏医药行业技术标准。

二、加强中藏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三)完善中藏医药服务网络。合理配置中藏医药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领域的重要作用。形成以省、州(地、市)、县级中藏医医院为龙头,以综合医院中藏医科为重点力量,以农牧区和社区中藏医药服务网点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涵盖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功能的中藏医药服务网络。

(四)加快中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中藏医医院改扩建计划,加大对中藏医医院房屋改扩建和设备配置的投入,逐步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在3—5年内,使全省各级中藏医医院基础建设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设标准。

(五)加强农牧区和社区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科建设,中藏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以上,中藏药品种达到规定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及中藏药,至少有1名掌握中藏医药适宜技术的医生,为城乡群众提供基本的中藏医药服务。

三、实施“三名”战略,突出特色优势

(六)培养一批名医。实施多层次的名老中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优秀中藏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等,通过读经典、跟名师、做临床等方式,加快培养优秀名中藏医。继续开展名中藏医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名中藏医药专家进行奖励。

(七)建设一批名科。加大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科建设投入,将其建成为特色突出、疗效显著、信誉度好的重点专科。各级中藏医医院要突出中藏医专科特色优势,建设好一批院内重点专科。县级中藏医医院要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模式。支持各级中藏医医院及专科开展中藏医临床和中藏药新药研发。

(八)建设一批名院。加快省中医院、省藏医院建设,积极争创国家重点医院和国家中藏医临床研究基地。加大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医院的投入,建设成一批中藏医特色优势突出、医疗科研水平高、综合服务能力强的中藏医医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实施“三进”工程,拓展服务领域

(九)加快中藏医药进农牧区步伐。继续为农牧区配备必备的中藏医药设备,培训中藏医药人员,推广中藏医药适宜技术,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享受到中藏医药服务。县级中藏医医院要作为中藏医药进农牧区的带头单位,与乡镇卫生院开展联点建设,支持乡镇卫生院中藏医药业务建设和发展,引导农牧民群众使用中藏医药服务。

(十)加快中藏医药进社区步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配备中藏医药人员、设备、药品。州(地、市)级中藏医医院要作为中藏医药进社区的带头单位,开展联合共建或技术支持。

(十一)加快中藏医药进家庭步伐。积极宣传中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养生以及“治未病”的理念,引导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主动运用中藏医药知识防病治病。

五、开展中藏药研发,促进医药和谐发展

(十二)促进中藏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开展全省中藏药材资源普查,建立中藏药材数据库和道地药材资源库房、基因库。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建立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区。鼓励中藏药企业发展中藏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提高中藏药材生产质量。

(十三)加大中藏药新药创制力度。支持中藏药新品种的研发和名优中藏成药的二次开发力度。加强名方、验方筛选评价研究,开发现代中藏药制剂产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中藏医临床需要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藏药制剂。将部分中藏药饮片、成药及院内制剂逐步纳入全省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六、大力推进中藏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四)做好中藏医药继承工作。加强中藏医药古典医籍、历代名医学术思想、民间传统中藏医药知识与技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扶持和保护传统医药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中藏医药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在州(地、市)级以上中藏医医院建立名老中藏医药专家工作室,研究与传承当代名老中藏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对传统中藏药炮制、制剂工艺和中藏药专家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

(十五)搭建中藏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青海省藏医药研究所、青海省中医药研究所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中藏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重点医院、临床研究中心等开放共享的研究平台,为中藏医药研究开发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加快中藏医药科技进步和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鼓励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加强中藏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的研究和中藏药新药及中藏医诊疗设备的研制。重点加强高原性疾病及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和“治未病”预防保健研究,不断创新中藏医药诊疗方法和防治手段,提高中藏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中藏医药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评审等,遵循中藏医药的学术特点,实行同行评议。

七、加大中藏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十七)加强中藏医药高等教育。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中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办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中藏医药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善院校办学条件,增强教学、科研、临床综合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八)积极培养中藏医药行业骨干。鼓励中藏医药高等院校、科研、医疗机构和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和引进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管理型、研究型人才和学术骨干。完善中藏医药师承制度,传承名老中藏医的医德医风和临床经验,造就新一代名医。加强中藏药人才培养,提高中藏药科研生产人员素质。加大对中藏医药人才的奖励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与发展的环境。

(十九)加强基层中藏医药人员培养。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各类中藏医药人员到基层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选拔一批中藏医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加快培养基层中藏医药业务骨干和实用型人才。力争用3—5年时间使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到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人掌握10项以上中藏医药适宜技术。

八、加强中藏医药文化建设

(二十)积极发扬中藏医药文化。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利用中藏医药文化遗产,打造中藏医药文化品牌,弘扬中藏医药文化,发掘中藏医药文化资源,开发中藏医药文化产品。

(二十一)加强中藏医药文化宣传与对外交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中藏医药科普宣传工作,普及中藏医药知识,弘扬中藏医药文化。充分发挥全省中藏医药资源和学术优势,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藏医药机构在境外兴办中藏医药经营和服务实体,积极发展中藏药出口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环境,吸引境外企业在我省建立中藏医药医疗机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促进中藏医药对外开放。

九、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对中藏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藏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制定中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中藏医药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以及相关保障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把扶持中藏医药事业发展作为关心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利于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二十三)完善中藏医药管理体系。充实省级中藏医药管理机构力量,加强全省中藏医药行业管理。各地要加强中藏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的中藏医药管理人员。指导中藏医药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二十四)加大中藏医药事业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发展中藏医药政策,将中藏医药纳入城市和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中藏医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公立中藏医医院的政府补助政策,对中藏医医院在投入上予以倾斜。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捐助、投资发展中藏医药事业。

(二十五)落实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藏医药相关价格政策,合理调整中藏医药服务和中藏药药品价格,建立体现中藏医药服务价值的价格体系。将中藏医医院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中藏医诊疗技术纳入支付范围,合理确定费用支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鼓励患者使用中藏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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