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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文号:商政发〔2007〕17号
颁布日期:2007-05-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政发〔2007〕17号2007年05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我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底蕴丰厚,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多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经济支撑,但同时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一些历史遗迹、遗物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有效抢救和保护我市的文化遗产资源,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二、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自身规律,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保护与传承的关系,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我市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繁荣和发展,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总体目标:到201O年,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项目,通过科学认证和评审遴选,公布一批市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一批传统文化之乡、传统文化传承人,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项目;编制《商洛市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基本建立商洛文化遗产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到201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以群艺馆、文化馆(站)为主体的具有商洛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逐步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三、切实加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特别是对被忽视或还未认知文物资源的调查,摸清文物家底。做好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保护责任主体。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依法进行备案。

(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报文物行政部门,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等业务人员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调查、勘探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完毕,基本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所提意见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手续。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制订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在城镇化过程中要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继承,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政策法规要求,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博物馆现代化建设。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博物馆,确保文物藏品得到集中、有效保护。加快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不断完善文物藏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馆藏文物研究。

(五)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文物安全队伍建设,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公、检、法等部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市的普查摸底工作已从2006年开始,2007年底结束。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普查工作要统一安排,统一培训,统一技术规范,各县区具体实施,有序推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普查结束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七)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县区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订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九)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县区文化文物部门要积极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进一步做好对本县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项目的重要传承人和传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艺重点的抢救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是珍贵的国有资产,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坚决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或出境。

(十)加强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村镇和地方建立文化生态区,列入保护名录,制订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予以实施,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

(十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本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有关业务部门要不断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推动传承保护和传播利用工作。

(十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是保护的重点。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以传承人为中心,建立健全命名、表彰、扶持制度和政策。加强保护和传承试点工作,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个人)进行传承活动。加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建立商洛市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树立大文化观念,加强协调,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市、县区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

(二)落实“五纳入”,切实保护文化遗产。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要加大重点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税务部门要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和参与博物馆事业,建立健全博物馆等公益性单位的资金多元投入机制。依托商洛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积极策划有影响的文化活动,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

(三)重视人才建设,增强科技创新。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增强科技创新意识,研发新技术,推广新成果,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各级政府和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相关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陈列展览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接触和感受文化遗产的需求和愿望。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探索新的运作和宣传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政策和措施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和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促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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