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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安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7〕67号
颁布日期:2007-05-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安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07〕67号2007年5月25日

丰富的文化遗产是西安具有的鲜明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近年来,国家、省、市对于西安地区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大量投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努力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极大地带动了全社会关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热情。为适应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西安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保护是利用的核心和基础,利用是保护的延续和体现。只有进行充分的保护,才有可能进行合理的利用;也只有科学有效的利用,才能维护保护的成果。文化遗产资源在西安的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是西安文化产业、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我们要充分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使之与文化产业、旅游开发紧密结合,通过科学的保护对文化遗产资源加以充分的利用,同时通过科学的利用最有效地对文化遗产加以保护。

在新的时期,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积极创新,解决存在的矛盾,重点研究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矛盾,用科学有效的方式彰显我市的文化特色,使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成果。要本着守土有责的态度,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既保护好文化遗产,又利用好文化遗产,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通过利用促进保护。

二、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一)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西安地区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特别是对被忽视或还未认知文物资源的调查,摸清文物家底。制定西安地区重要文化遗址保护规划,做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保护责任主体。认真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依法进行备案。积极做好跨国联合申报丝绸之路(西安地区)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

(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必须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报文物部门,由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完毕,文物部门提出意见,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有关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手续。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对于发现重要文化遗产,如有可能,应尽可能予以保护和有效展示。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着力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西安博物院、唐大明宫、汉长安城、红色旅游景点建设、传统民居保护等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对文物的“复建”要依法严格限制。加强工程管理,制订和完善各种文物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从事文物维修、保护修复等单位和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等级认定,减少人为因素对文物的破坏。

(四)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大遗址保护在我市的特殊地位,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对于在大遗址区域的违法、违章建设、随意倾倒垃圾等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管理。重点做好汉长安城、唐大明宫、秦阿房宫、姜寨遗址等保护项目,把大遗址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大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引导遗址区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五)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优秀建筑的保护。在对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订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重视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优秀建筑的保护和继承。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在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法规文件进行修订和补充,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提高我市馆藏文物保护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博物馆现代化建设,鼓励各区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博物馆。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博物馆。同时加强馆藏文物研究,探索更多新的文物展示方式,特别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陈列展示水平,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扩大博物馆的受众群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力争将西安建设成为博物馆城市。

(七)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文物安全队伍建设,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完善田野文物管护机构,建立群防网络和信息沟通机制。落实馆藏文物安全责任,推进文物风险等级达标,全面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适时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公、检、法机关及海关等部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同级文物部门。

(八)加强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外文物科技保护机构的合作交流。通过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宣传我市丰富的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引导国际社会关注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我市的文物科技保护水平,着重研究、解决具有我国特色的文物在保护中所遇到的难题,比如湿陷性黄土基址的保护等世界性的难题,提升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西安ICOMOS国际保护中心(IICC)已经成立,要充分发挥这个平台的作用,使之成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的重要窗口。

三、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立即着手开展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摸底工作。普查工作由全市各级政府领导,文化部门组织,群艺馆、文化馆(站)进行普查。市级文化部门对普查工作要统一安排,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培训,各区、县分别实施,有序推进。各级文化部门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普查结束后,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普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区、县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订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四)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区、县要抓紧对本地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项目的重要传承人和传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艺重点进行抢救,并积极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群艺馆、文化馆(站)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征集收藏、研究保护、展示弘扬中心,收藏的实物和资料是珍贵的国有资产,要创造和改善保管展示条件,进一步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要坚决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或出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加强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村镇和区域,要建立文化生态区,列入保护名录,制订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予以实施,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城市旧城改造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空间。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创造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制度。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动传承保护和传播利用工作。

(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是保护的重点。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以传承人为中心,建立命名、表彰、扶持的制度和政策。加强保护和传承试点工作,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个人)进行传习活动。加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建立西安市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树立大文化观念,加强协调,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五、将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拓展到整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域,切实保护文化遗产

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要加大重点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和参与博物馆事业,建立健全博物馆等公益性单位的资金多元投入机制。依托西安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积极策划有国际影响的文化活动,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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