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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唐政办函〔2008〕85号
颁布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8〕8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起草的《唐山市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唐山市防范和打击利用

集装箱偷渡活动的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维护唐山港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现就唐山境内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主要任务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开展反偷渡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口岸各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严格集装箱进出口各环节的管理,加强防范措施;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深入开展基础调研,及时掌握口岸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预警性信息,提高防范和打击针对性;建立利用集装箱偷渡案件、信息的通报和跨境、跨区办案协作机制,全面提高预防、发现、控制、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的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反偷渡联合工作机制

1、成立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唐山海关、唐山边防检查站、曹妃甸边防检查站筹建办公室、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京唐港办事处、唐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唐山海事局、河北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京唐港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唐山市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领导小组”,形成唐山港口岸各单位联动机制,共同开展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唐山边防检查站。

2、建立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完善信息交流制度。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系统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形势,总结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做到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步骤、统一标准。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各单位对获取的有价值情报信息及时进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三、对集装箱运输公司、集装箱堆场、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外轮理货公司、出口企业(货主)等单位的职责要求

1、在集装箱订舱、租箱、装箱、运输、报关、堆放、理货等环节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规,加强检查和自管,发现可能藏匿有偷渡人员的异常集装箱立即向本港区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案发现场,并协助处理。

2、集装箱船舶及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和出口企业(货主)等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商业封志领取、发放、使用、销毁制度,集装箱堆场、集装箱码头公司和出口企业(货主)等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货物监装、监卸制度,防止人员藏匿集装箱偷渡。

3、大型集装箱堆场和出口企业(货主)要设立专门的装箱区,配备专职监装员或指定专人负责货物监装、检查和施加商业封志等工作。集装箱加封前,要安排专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留有书面记录。对非海关监管场所或外地装箱、封箱,还要设置专门的检查登记表,由监装员和集装箱运输司机进行反偷渡安全自查后共同签字,有关自查报告一份由货运代理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等相关单位提交边防检查机关,一份在集装箱进港时提交集装箱码头公司,一份留存公司备查。封志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检查记录,自查报告等登记情况的保存期限为1年。

4、根据口岸反偷渡形势需要,集装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在承运船舶靠泊前36小时向口岸有关查验单位如实提交偷渡重点航线或重点地区出口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目的港、装箱地等资料。

四、明确检查和管理重点,加强对偷渡易发生环节的监管

1、需重点检查和管理的集装箱类型

(1)前往偷渡活动高发区国家或者地区的集装箱;

(2)非海关监管场所并施加商业封志的集装箱;

(3)口岸所在城市以外地区装箱并施加商业封志的集装箱;

(4)货主自行购买或租用的集装箱;

(5)有异常情况的集装箱;

(6)其他需重点检查和管理的集装箱。

2、集装箱检查重点

在保证货物正常通关的前提下,要提高集装箱抽检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集装箱检查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检查方式,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集装箱箱体是否破损或有修补痕迹;

(2)集装箱商业封志是否完好;

(3)箱内是否有异常声音;

(4)箱内二氧化碳浓度是否超标;

(5)箱重和配载情况是否正常;

(6)其他需重点检查的情况。

五、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利用集装箱偷渡案件后,对有渎职行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督促其加强管理,依法经营。

对发生的利用集装箱偷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集装箱经营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或取消该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和工作人员的进港资格。

对发生的利用集装箱偷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单位、报关单位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单位等,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发生的利用集装箱偷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类代理公司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发生的利用集装箱偷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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