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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延政发〔2008〕22号
颁布日期:2008-05-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气发〔2007〕15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学校防雷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防雷安全工作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教育事业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高建筑物不断增多,信息技术教育手段日益普及,雷电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影响和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明显增加;特别是不少农村学校建筑物未按规定建设防雷装置,一些新建、改扩建校舍未落实防雷安全措施或防雷装置管理使用不规范,整体学校防雷安全形势不容忽视。我市属全省雷电高发区之一,学校防雷安全工作时刻不能放松。各县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重视抓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全力消除学校防雷安全隐患,保障学校校舍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抓紧完成学校防雷设施建设

为彻底解决我市学校防雷设施安全隐患,市政府决定,由市、县区财政出资,全面完成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防雷设施建设。学校防雷设施建设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责、一次到位”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市上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由市气象局牵头,市教育局、财政局、安监局配合,做好学校防雷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学校防雷设施建设资金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为:吴起、志丹、安塞三县由县财政自行解决;宝塔、甘泉、黄陵三县区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延川、延长两县市财政补助70%,县财政承担30%;富县、洛川、宜川、黄龙四县市财政补助90%,县财政承担10%;子长县去年已完成学校防雷设施建设,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各县区政府要及时落实资金,认真组织实施,今年底前全面完成学校防雷设施建设。学校防雷设施建成后,经市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气象局、教育局、财政局、安监局要狠抓督查指导,加强资金监管,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学校防雷设施建设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三、认真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各项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县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学校防雷设施建设,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学校防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气发〔2007〕152号)有关规定,今后,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在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检查和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学校防雷安全质量关;加强对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及时通报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防雷安全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围,制订和完善防雷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要加大对师生防雷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和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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