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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遵府办发〔2008〕149号
颁布日期:2008-10-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府办发〔2008〕149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夯实我市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安全生产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采石场生产能力上规模和安全管理上台阶,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06〕3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采石场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不断提升采石场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扶持、督促采石场走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规范化的生产经营管理道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增强抗安全风险能力。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规范,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提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提高采石行业准入门槛,督促各县、区(市)做好采石行业规划布局,改变目前我市采石场“小、散、乱”的局面,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采石场对资源、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影响,保护青山绿水。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整合,到2010年6月底,采石场数量比2008年减少20%以上,并做到布局合理,开采规范,安全达标。

三、整治范围

全市辖区内所有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其中:红花岗区、汇川区所辖各镇;遵义县的南白镇、龙坑镇、鸭溪镇、乌江镇;仁怀市的中枢镇、茅台镇;桐梓县的娄山关镇、燎原镇、楚米镇;绥阳县的洋川镇、蒲场镇、风华镇;湄潭县的湄江镇、黄家坝镇以及其他县(市)政府所在镇为重点整治范围。各县、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重点整治范围。

各县、区(市)政府批准的“四在农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烟水窑配套工程建设”、“沼气工程建设”、通村公路建设、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的临时取石点暂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待工程结束自行关停,安全监管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

四、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遵义市采石场专项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姜灵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余跃市安监局局长

王达礼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刘兴忠市安监局副局长

马松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黔明市环保局副局长

邓洪友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治先遵义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由刘兴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韦纪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行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实施工作。2008年11月1日起,全市采石场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切实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规范规定的最低等级(一级)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一级)要求,依法提请县、区(市)政府予以关闭。

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含变更)的采石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交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报告(以下统称:安评报告)。安全中介机构在出具的安评报告中须将《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由遵义市安监局另文印发)作为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并列入安评报告中,对达不到一级标准要求的,应向相关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安全中介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后,确认有关采石场实施安全标准化评定等级情况。

2.各县、区(市)安监局对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的书面意见。对达不到最低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下达执法文书,一律限期整改,对出具不实安评报告的安全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提请本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调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了提高采石场抗安全生产风险能力,根据(黔财建〔2006〕34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采石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每家采石场均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遵安监发〔2007〕14号)文件中涉及采石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1.在2009年12月底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采石场,可分二次缴存(每半年缴存一次),即:第一次缴存金额为15万元(含原已缴县级专户部份);第二次缴存金额为5万元。

2.新建采石场原则上一次性交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但偏远镇、乡新增和原有采石场总数未超过3家的,新增采石场凭镇、乡证明和所在县、区(市)安监部门意见,报市安监局审定后可分二次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每半年缴存一次,第一次缴存10万元,第二次缴存10万元)。

4.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在办理延期(含变更)手续时,凭所在县、区(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统缴凭据办理;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新建采石场,凭市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缴存凭据办理。

(三)优化资源整合,提高开采规模。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优化资源整合。各县、区(市)要作好采石行业布局和规划,积极协调各采石场开展联合、重组、收购、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对相距3公里范围内的采石场,鼓励、支持实行资源整合,联合开采(整合后,安全风险抵押金按一户缴存)。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等主干线公路可视范围内设置采石场。从2008年11月1日起,提高新增采石场开采规模,重点整治区域内,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10万吨;非重点整治区域,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5万吨。

(四)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开采和装岩水平。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以减少爆破次数和一线操作工人接触危险作业面的时间和人数,遏制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对职工的伤害。对开采环境条件不能适应中深孔爆破的采石场,推行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矿山企业要就近与本辖区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开展对各采石场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帮助、指导采石场业主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六、整治进度安排

本次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用一年半左右(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时间完成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1-12月)

1.各县、区(市)政府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结合本地实际,作好产业规划布局。

2.调查摸清辖区采石场分布及经营情况,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已取证和拟办证采石场)情况,组织召开采石场业主动员大会。

3.制定联合、整合及整治实施方案。对原规划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或相邻的采石场,通过调整规划、政府引导、企业协商,制定联营方案或兼并方案,签订整合协议。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1至6月)

1.完成采石场布点规划。

2.新建采石场和已签订整合协议的采石场,拟定开采设计方案,完成安全“三同时”审查手续。

3.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按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一级以上标准的,聘请安全中介机构做好安评报告。

4.达标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关延期、变更手续,应签订救护协议,缴存安全风险低押金,并做出安全生产承诺。

5.督促采石场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周边条件限制难以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6.对未达标企业,下达执法文书并限期整改。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7月至12月)

1.督促未达标的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安全标准化等级要求的,实施关闭。

2.市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采石场安全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限期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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