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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7-10-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步伐,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救助体系的意见》(鄂政发〔2006〕7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鄂州为目标,以优化整合救助资源为核心,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保障法制化、手段现代化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力争在全市建立起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政府职责明确,社会广泛参与,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所有困难群众的管理科学、制度规范、运转协调、网络健全、资金多元、保障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建设和谐鄂州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地、各部门要把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完善政策、强化责任,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救助体系要面向各类特困群众,覆盖城乡,体现城乡共性特点,做到政策逐步统一、标准相互衔接、工作整体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要围绕统一、高效、便民、科学、协调的目标,协调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系统、各部门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设施等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拓展社会捐助等筹资渠道,形成党政领导、部门配合、民政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多元筹资、统一救助的合力。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与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相适应,力争标准科学、水平适度。

(五)覆盖面广,不留空档。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特困群众纳入救助体系的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助尽助、不留空档。

四、救助体系

(一)城镇低保

1、救助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常住,持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2、救助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同生活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口数×(城镇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85元,各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5元。

3、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

(二)农村低保

1、救助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常住,持有农村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包括: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农村居民(简称“三无”人员,即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幼儿寡母家庭;

(3)有女无儿户且女儿出嫁其家庭特别困难,没有赡养能力,独立生活的孤独老人;

(4)家庭主要成员身患重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5)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的痴、呆、傻、盲等残疾人;

(6)因灾祸等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

(7)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其他农村居民。

2、救助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元,实行分类保障。即:一类对象(重点对象)全额享受人70元/月(孤儿每人100元/月);二类对象(特困对象)人平35-60元/月;三类对象(一般对象)人平15-30元/月。

3、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

(三)医疗救助

1、惠民医疗保险

(1)救助对象

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

(2)救助内容

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及惠民医疗窗口就诊,享受“十免十减半”待遇。“十免”即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输液费,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血液一般检查费,尿液自动化分析费,大便常规检查费等费用;“十减半”即减半收取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测定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等费用。

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及市内市外转院转诊起付标准均为100元(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之和最高限额为20000元。

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报销。

参保人员患癌症、肾移植抗排、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等3种特殊慢性病的,其门诊费用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癌症150元/月;肾移植抗排500元/月;肾功能衰竭透析600元/月。

对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对口转诊制度。转市中心医院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报销;转省人民医院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40%报销。

(3)救助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救助对象

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救助内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治疗抢救输血费、常规检查和常规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治疗封顶线为20000元。具体救助内容及标准按照《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3)救助部门

市卫生局。

3、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①持本市《社会救助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等社会救助对象;

②本市特困优抚对象;

③城乡低保边缘群众;

④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对象。

(2)救助内容

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②资助城市“三无”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

③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惠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再次按比例给予适当救助;

④对身患重大疾病且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惠民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城市“三无”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定额救助;

⑤对城镇福利机构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常见病定量医疗救助;

⑥对患重大疾病、医疗负担过大的城乡边缘困难群众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⑦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给予限量救助。

(3)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全部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时,在享受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不超过10000元)。

身患重大慢性疾病且当年没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为: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每年不超过600元,城乡二类低保对象不超过40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超过300元。定额救助一般以门诊(购药)卡形式发放,特殊情况也可发放现金。重大慢性疾病由民政、卫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身患重大疾病,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可参照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办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一般不超过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6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标准的报市政府审批,但最高一般不超过5000元。

流浪乞讨人员住院治疗按50%的标准予以救助,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

(4)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

(四)教育救助

1、救助对象

(1)农村(含农业三场)贫困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2)城区低保家庭子女、孤儿;

(3)市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对象。

2、救助内容

(1)三区、葛店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标准为:小学85元/生/期,初中135元/生/期。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课本费标准为:小学35元/生/期,初中70元/生/期。

(3)街道办事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户口学生和城区低保对象免杂费标准为:小学105元/生/期,初中170元/生/期。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300元/生/年。

(5)非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由就读学校从择校费中提取10%所建立的资助贫困学生资金中解决。

(6)对考取省级重点高中的特困家庭子女,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生活费;对考取大学的困难家庭子女,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特困家庭还可申请每月增发80-150元的生活救济金;对农村家庭的子女上职业中学的,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生活资助。

3、救助部门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五)住房救助

1、城镇住房救助

(1)救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均住房不足10平方米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2)救助内容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现金补贴的救助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产权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下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救助方式。

(3)救助标准

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对象,其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单位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确定。

以租金核减保障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对象,其租金核减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承租公有住房现行租金的50%执行。公有住房租金的核减部分暂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城镇“三无”人员没有住房的,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一律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供养。

(4)救助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

2、农村住房救助

(1)救助对象

①已享受农村低保并无住房或住草棚(包括因灾倒房)的低保户和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鉴定确系居住危房的低保户。

②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农村低保户中的一类对象(即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危房或无住房的,全部实行乡镇福利院集中供养。

(2)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

(3)救助标准

新建和改建住房的计算标准:1-2人户40平方米;3-5人户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80平方米。房屋全部为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市政府对新建户按18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维修住房的,平均每户补贴4000元。

(4)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

3、经济适用房救助

(1)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城区户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00元;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未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2)救助标准

每套60平方米,不高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70%。

(3)救助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

(六)就业救助1

1、救助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A类、B类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2、救助内容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600元/人,区500元/人;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1200元/人,区1000元/人。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政策,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600元/人,区500元/人;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1200元/人,区1000元/人。

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600元/人,区500元/人;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1200元/人,区1000元/人。

3、救助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就业救助2

1、救助对象

扶贫工作建档立卡的青壮年农民(16-45周岁);贫困户中的复员退伍士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村干部和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致富骨干。

2、救助内容

以救助对象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和创业培训为重点,解决其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补贴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人均600元。

3、救助部门

市扶贫办。

(八)就业救助3

1、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口,16-4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

2、救助内容

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补贴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培训20-30天补贴123元/人,培训31-60天补贴300元/人,培训60天以上的补贴500元/人。

3、救助部门

市农业局。

(九)灾害救助

1、救助对象

(1)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

(2)因重大意外事故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

2、救助内容

(1)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2)落实救助资金,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通过借住公房和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做好临时安置点的治安防范工作;按不低于每人每天1斤粮食、2斤蔬菜、每月1.5斤食用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做好防寒保暖工作;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灾后疫情的防治工作。

3、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必要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十)法律援助

1、救助对象

农民工、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家庭等弱势群体,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2、救助内容

(1)民事、行政方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民事权益的。

(2)刑事方面: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自诉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的。

(3)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3、救助部门

市司法局。

(十一)水、电、气等社会公用事业救助

1、救助对象

城镇低保户。

2、救助内容

水价补贴每户每月1元;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只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再另行提价;每户每月免费提供2立方米天然气。

3、救助部门

市建委(市玉泉自来水公司)、市物价局(鄂州供电公司)、管道天然气供应商(鄂州安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其他救助

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从构建和谐鄂州的大局出发,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城乡低保边缘人群以及其他困难对象的社会救助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群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广开创业门路;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困难群众的走访慰问活动,特别是要解决困难群众节日期间的生活问题,并确保各类社会救助、救济资金及物资及时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十三)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的调整

市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指数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为了切实建立、完善和实施上述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必须上下一心、群策群力,为救助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健全组织体系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鄂州市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社会救助体系运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民政、发改、劳动、教育、卫生、扶贫、建设、税务、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城乡群众困难状况,了解城乡贫困群众救助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并对困难群众建档建卡,规范管理;具体承担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农村特困群众住房保障和部分特困对象的教育救助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扶持项目的确定,优先扶持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脱贫及危房改造项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城乡特困群众就业援助政策和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积极帮助困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特困学生救助政策实施及指导服务,落实“两免一补”优惠政策,避免学生因贫失学。

卫生部门负责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开展惠民医疗保险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特困群众住房救助政策的实施,并对农村贫困群众建房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给予政策优惠。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乡贫困群众税收减免政策。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向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的筹集、协调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的监管和审计。

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二)完善运行机制

1、严格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建立救助对象申请,服务站(社区、村组)受理、初审、上报,乡镇审核,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审查,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统一、高效、有序开展。

2、健全组织网络,构建服务平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归口管理,构筑一个窗口对外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城乡居民救助事务和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社会救助事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要通过公开招聘、加强培训等措施,建立精干高效、廉洁奉献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要健全以政府为主导,民政部门为骨干,乡镇(街道)为基础,服务站(社区、村组)为依托的社会救助组织网络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3、建立档案资料,健全信息网络。要建立并规范社会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和各项统计报表,逐步建立城乡各类困难群众基本信息库,形成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四级纵向贯通,部门横向互联的统一高效、安全完整、规范透明、便民优质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决策、数据查询、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三)保证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对口帮扶为补充,分级负责的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市、区政府要足额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随财政收入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而相应增加,以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福利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主要用于城乡社会救助。要整合民间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捐赠归口管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不断拓宽救助资金筹集渠道。财政部门要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落实到每一位救助对象。

(四)整合社会资源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体的结对帮扶、慈善救助、爱心超市及送温暖等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活动,并不断健全援助的长效机制。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困难群众、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监督考评

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群众评议、专项审计、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督导、效果考核、政策检查评估。要推行“阳光救助”,实行救助政策、程序、对象公开,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实行科学救助,加强对救助对象收入的登记核查、生活状况的评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依托有关金融营业网点,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使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及社会的关爱。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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