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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黔府办发〔2008〕64号
颁布日期:2008-06-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7月1日全省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农村常年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今年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作具体划定,只明确省对地、县的年人均补助水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公布执行。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切实加大投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

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根据农村低保全面核查情况和农村贫困人口监测统计的有关数据,在去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省级财政补助人口基数,确保应保尽保。各分县数据由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按有关规定测算。省级对地县的补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7号)确定的比例,直接补助到各县(市、区)。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合理确定市(州、地)、县(市、区)两级财政的承担比例,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并尽量减轻财政困难县的负担。各市(州、地)、县(市、区)要足额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各级政府(行署)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强,逐步建立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

(一)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农村低保要严格执行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民主评困”、乡(镇)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三榜公示”的规定程序,准确确定保障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收入核查。对农村低保申请人要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准确核查其家庭收入。农村低保要严格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

(三)规范低保金发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各档次补助水平,分档发放低保金。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有条件的地方必须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户,杜绝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

(四)强化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定期审核制度,准确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四、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行署)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市(州、地)、县(市、区)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要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行为。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将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补助水平以及动态管理等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透明,规范运行。要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知晓率,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为农村低保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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