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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延政办发〔2008〕115号
颁布日期:2008-09-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延政办发〔2008〕115号

黄陵、子长、延川、延长、宝塔、富县、黄龙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近一个时期,辽宁、山西、河南等省部分煤矿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空前严峻。为了彻底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但个别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非法违法生产现象,对煤炭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带来较大影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都要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要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坚决防止违法非法生产,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产煤县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全面深入搞好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同时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对查出的隐患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和具体督办部门、督办责任人,采取巡查、抽检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到位。对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现有的证件齐全的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正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正规采煤方法,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加强“一通三防”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和基建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凡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开工建设、以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技术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完善相关手续,进行认真整改。关闭矿井或资源整合后的报废井筒,必须做到“三不留、一闭毁”,落实专人进行监管,严防死灰复燃。特别是要落实责任,盯死看牢,坚决防止停产整顿矿井非法偷采、私采。机械化试采矿井9月底前必须完成试采准备工作,达到验收条件。凡9月底前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取消其机械化试采资格。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产煤县区政府要建立并落实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包片,煤炭监管部门包矿的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凡因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力、隐患治理和消除不及时而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要求,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产煤县区政府将包片、包矿人员名单及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于9月25日前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煤炭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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