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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文号:邢政〔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12-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2007〕32号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3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旧城改造,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旧城内进行改造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城,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除城中村以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以居住建筑为主的建筑密集区。

第三条邢台市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旧城改造工作。旧城改造项目的确认,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申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与改革、人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城市道路、环卫、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单位,应全力支持旧城改造工作。

第四条旧城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的原则。旧城改造提倡建设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回迁户的小户型住宅。

第五条旧城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保护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等历史遗迹;应注重完善功能,道路、绿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电信、环卫等配套设施应随项目建设配套形成。

第六条旧城改造土地供应以净地出让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实行毛地出让,或者净地与毛地一并捆绑出让。

土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并附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第七条旧城的房屋拆迁工作一般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实施拆迁的,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用于拆迁、补偿与安置等工作经费。

由毛地受让的开发单位实施拆迁的,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实施拆迁的开发单位。

第八条旧城改造用地,除古城区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每块改造用地规模一般不低于6000平方米。

第九条旧城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第十条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免缴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墙改节能专项基金、文物勘探费、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建校费等市级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旧城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须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十三条在旧城改造中,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违反审批手续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擅自搭建、抢建的违法建筑,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强行拆除。

第十四条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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