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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市政办发〔2008〕72号
颁布日期:2008-05-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发〔2008〕72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银各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一视同仁,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实际问题,努力促进我市城乡和谐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确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和市政府《2008年全市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依法治教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乡经济繁荣、社会全面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更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密切配合,履行职责,认真扎实地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1、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由流入地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流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读学校,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措施,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需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含超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所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文件收取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一律实行分学期收费的制度。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要通过缓收、减收、免收和设立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或单位,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保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的利益。

3、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扶持。各县、区要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本地区流动人口子弟学校进行普遍的视导、督查,清理、整顿。对办学较好的学校,应予以指导、支持、帮助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取消;对未经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三、明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结合“两基”国检工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摸底和统计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各种问题,经常性地对各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按规定安排相应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发展规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规划。

人事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民政部门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城市社区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流出地政府要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流出地政府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对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在原籍具备监护条件的,要劝其在原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在原籍不具备监护条件,确需到流入地就读的,要由当地乡镇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要加强对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完善转学手续,进行跟踪管理。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及教育部门要派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政府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等有关手续,进行妥善安排,严禁设置障碍和收取任何费用。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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