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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唐山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唐政办函〔2007)313号
颁布日期:2007-12-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唐山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7)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唐山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帮助他们实现安居乐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按照“以人为本、重点帮扶、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以政府援助为主,集中社会各方力量,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办法,区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措施,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对大龄就业对象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女性和单亲家庭成员,由当地妇联、工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就业;对青壮年成员组织劳务输出,实现转移就业。通过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援助服务,确保自确认为零就业家庭之日起3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实现长期动态为零的目标。

二、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管理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认定的制度,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为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下列情形不列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已办理了退休、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二是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和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建立月报制度,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监控。对已经获得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要依据个人就业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对当年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推荐上岗就业;对有培训意愿的零就业家庭子女,根据本人培训意愿,5个工作日内落实培训单位,实行职业技能培训。

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对已确定为援助对象,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零就业家庭实行退出制度,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三、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援助途径

(一)继续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唐政办函〔2003〕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大力开发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公益小饭桌等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创业促就业活动,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创业和就业能力,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而资金不足的,个人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业都要按照不低于编制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编制人数不足100人的,至少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6〕2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规定标准支付两项补贴。

(二)通过政策扶持,鼓励新建小区,在物业岗位中,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鼓励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带头人开办企业,在新增岗位中,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送岗位实现再就业。

(三)积极发展多种就业形式,拓展就业渠道。各社区要进一步推动手工编织等无围墙工厂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等就业方式,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建立再就业基地,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各县(市)区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创建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基地,并对基地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为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再就业提供及时的岗位保障。

(五)落实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每年从零就业家庭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

四、完善政策,加大就业援助扶持力度

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除享受唐政办函〔2003〕139号和唐政函〔2006〕23号文件有关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一年后又失业的,仍可继续享受相关的促进就业政策到期满为止。

(二)建立对零就业家庭援助基金。市及各县(市)区采取政府出一点、社会筹一点的办法,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基金”,实施财政专户管理。对零就业家庭出现生活困难、子女上学、危重病人等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给予应急援助。

五、强化措施,提供积极的就业援助服务

凡确定为援助对象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跟踪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就业困难群体的大型专场招工求职洽谈活动,同时将岗位信息发布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延伸。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将普惠制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送进社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每月组织人员至少走访一次,做好走访纪录,随时掌握援助对象就业需求和变化情况,实施及时就业帮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人性化服务。

六、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加强对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兑现就业援助承诺,对于没能兑现承诺,或没有达到稳定就业标准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了解和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的就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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