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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琼府办〔2008〕97号
颁布日期:2008-07-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琼府办〔2008〕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认清形势。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仍比较低,处理水平比较落后,对生活垃圾处理后产生的有害气体未能妥善控制。目前全省仅海口、琼海市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他市、县基本为简易堆放填埋,无法实现无害化处理功能,乡镇垃圾基本处于无序排放状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将迅速增长,城镇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给节能减排带来了较大压力,对我省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统一思想。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于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加快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把我省建设成为“绿色之岛、开放之岛、繁荣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实现全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二、明确目标,强化责任

(三)明确目标。《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以下简称《总体计划》)中的海口、三亚3个垃圾处理及转运在建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竣工投入运营;儋州、文昌、白沙、五指山、万宁、琼海、定安、临高、洋浦、澄迈等10个重点垃圾处理及转运项目,要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2009年下半年竣工投入运营;海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要求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2010年上半年竣工投入运营;东方、昌江、屯昌、琼中、陵水、保亭、乐东等7个垃圾处理及转运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09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0年上半年竣工投入运营。

(四)强化责任。省政府决定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已与省政府签署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市、县政府应将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垃圾处理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度

(五)科学确定建设方案。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本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适用、节俭、因地制宜的要求,对垃圾处理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确定的建设方案要符合省的《总体计划》。

(六)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建设、水务、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要成立垃圾处理项目联合审批小组,研究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各市、县要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加快项目报批工作。凡未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市、县要尽快上报相关材料,省联合审批小组要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原已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的项目,只要项目选址、处理工艺、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不再重新报批。省联合审批小组在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达到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深度的情况下,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省环评审批部门要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批手续。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对各市、县上报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尽快办理,凡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必须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缩短项目招标投标时间,加快土建、设备招标投标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开工。

(八)加强项目管理。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环评、勘察、施工图设计等参与方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编制的材料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严格开展专家咨询评估。

要严肃项目管理纪律。凡已报批的垃圾处理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必须严格按已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实施。

要加强招标投标管理。除海口、三亚的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外,其它凡未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的项目,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一律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各市、县进行招标,由项目所在市、县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工程招标投标要公开、公平、公正,绝不能层层转包。

要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要求,层层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抓好垃圾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工作,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按时保质建成运营。

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九)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市、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垃圾处理项目财政预算倾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要主动向国家汇报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发展与改革厅从2008年起至2010年要集中省财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用于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牵头将条件成熟的垃圾处理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

海口、三亚2个市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外,其余的全部由其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临高、定安、屯昌、保亭、琼中、白沙、五指山、乐东8个市、县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9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10%的比例解决。

文昌、万宁、东方、陵水、昌江5个市、县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7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30%的比例解决。

儋州、琼海、澄迈3个市、县和洋浦开发区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5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50%的比例解决。

鼓励采取多种模式(BOT、TOT、BT等)建设运营,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十)加强建设过程督查。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发展与改革、水务、建设、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指导督查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督查。指导督查情况要每月向省政府汇报一次。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将作为表彰或通报批评的依据。

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上报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完成投资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与照片、垃圾处理费征管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每月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每季度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一次、每半年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一)加强项目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以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特别是对建设进度缓慢的垃圾处理项目要重点进行审计,发现截留、挪用、挤占下拨建设资金和垃圾处理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建设资金和垃圾处理费足额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上。审计结果要每半年报省政府一次。

(十二)落实奖惩机制。对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展快、完成任务好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专项资金奖励等,并与评选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卫生模范城、“椰岛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评比挂钩。对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不落实、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省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黄牌警告,减少或停止安排该地区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等形式,进行行政效能问责。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列入职能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部门的职责效能考核。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及时监控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后有害气体的导排,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财政补助办法,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无法满足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时,将补助设施正常运营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税务等部门尽快调研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成本,按照“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快研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加快制定省财政补助政策,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贴。

省政府决定从省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奖励资金,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对按质、按量超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补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或者小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

(十五)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开发区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建立稳定的代收载体,如在水费、电费等收费中一并收取等,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征收成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

(十六)完善政策配套。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与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劳动定员标准,落实运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数字化监管系统,规范项目运营监管行为,完善目标考核机制,提高各市、县政府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管理水平,为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七)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技术指导和现场答疑,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实地考察学习,确保关键性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项目建设与运营一体化管理。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扬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尤其要宣传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和污染治理意识,为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统筹项目审批和省财基建投资计划的安排,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和争取中央投资,参与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建设厅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督查、考核及专家咨询服务制度,严格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工作,并认真总结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经验教训。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牵头研究制定项目建设与运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中央投资与省级配套资金的及时拨付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监督。每半年对中央投资及省级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及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市、县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问题。

省审计厅负责中央投资与省级配套资金使用、垃圾处理费征管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不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对于中央投资与省级配套资金已到位,因行政不作为而拖延项目开工或工程进度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以及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开征或征收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按期竣工并投入运营。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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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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