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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依法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依法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6年9月30日)

深府办〔2006〕166号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切实解决部分单位和企业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意识不强,未按在地统计原则报送统计报表,漏报瞒报现象仍然存在,部门间的统计信息资源尚未充分互联共享和综合利用,统计报表网上直报仍未按规定得到有效实施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全面畅通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包括中央及各省区市金融、海关、海事、边检、检疫、供电、交通、邮电、电信、外经贸等部门和机构驻深单位,都属于统计调查对象。各统计调查对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深府办〔2005〕94号),以及市、区统计部门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依法填报统计报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各级统计机构报送有关业务核算资料和本单位财务、劳动工资等统计资料。新设立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统计机构进行申报并填报统计资料。各级统计机构负责做好统计调查和填报报表的业务指导。

二、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我市统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综合利用

部门统计是统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依法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职责,依法开展与职能相关的各项统计工作;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及数据发布的管理,按照国家统计机构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督促各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做好统计工作。

市民政、编办、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单位统计的指示精神,积极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统计的基础资料。要以统计信息资料为主体,建立起各部门专业信息资料的互补和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综合效率。

三、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全面推动统计报表网上直报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深府办〔2005〕94号)的精神,充分利用我市网络基础条件和信息技术优势,创新管理模式,强力推进网上直报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信息采集处理平台的管理工作,做好对本行政区域上报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落实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各项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的安全运行。

各统计调查对象要按要求配备本单位网上直报所需计算机设备,联接统计信息网络,确保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全面实施。各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要对所报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四、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市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宣传。

各级政府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建立由统计、法制、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统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统计秩序,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活动和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劳动成果在统计上得到真实反映。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阻碍、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市、区统计部门应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恶劣的,要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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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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