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刑事行政法类 > 国家赔偿 >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秩序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文号:武教基[2005]22号
颁布日期:2005-04-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秩序的通知

武教基[2005]22号

各区教育局、大单位教育局(处)、局直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考试招生政策,严格考试招生纪律,规范考试招生行为,维护全市考试招生工作秩序,促进全市基础教育持续、均衡、健康、有序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坚持政府通知入学制度,按照“免试、划片、就近、对口”的原则通知入学,确保全部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各区、校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严格按要求、按程序组织入学工作。按时发放入学通知,不漏掉一个学生;按时组织学生报名,不提前、不延后;按计划招生,不超计划、超范围招生;按规定人数编班,不突破班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班额为小学40人、初中45人,实际编班小学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4人);按标准收费,不乱收费。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组织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考试。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不准分“快慢班”,也不得动员或强制学生上各种名目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特长班等;不准收取所谓“快班费”或编班费。

四.学生参加经批准的竞赛所获得的奖励、成绩,任何社会培优机构、中介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学生学科考试成绩或其他方面的测试成绩,均不得作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初中招收新生和学生分班的依据。

五.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小学、初中,必须坚持政府通知入学在先、民办学校和改制学校学生入学在后的原则组织招生工作。改制学校严格按有关规定在区内招生,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招生。

民办学校、改制学校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对于报名数小于计划数的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方式招收新生;对于报名数大于计划数的学校,继续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收新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组织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测试或考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社会培优机构、中介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组织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测试或考试。

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小学、初中招收新生,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经市教育局批准,可进行必要的以外语能力为主的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学科的书面测试或考试。

六.全市中考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按计划、按志愿、按分数(等级)进行录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特长班等名目自行组织学生测试(考试)或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任何单位或个人与学生及家长所签招生、入学的违规协议和所作的承诺均属无效,市教育局概不认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因虚假宣传、空头承诺等行为误导或欺骗学生、家长所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七.初中毕业生在学校和教师指导下,经家长同意,由学生本人按自己意愿填报中考志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胁迫或强制学生填报中考志愿;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以歧视、讽刺、打击报复等方式对学生施加压力,来影响、干扰、误导、变相胁迫或强制学生填报志愿。

八.各举办省级实验班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在全市统一时间内组织测试,不得任意变更测试时间、扩大测试范围和规模。

报考省级实验班的学生须参加全市统一中考。参加各校测试合格的学生取得中考报考该校省级实验班资格,且必须第一志愿填报该校省级实验班,否则视为放弃资格;所取得资格只对所参加测试的学校有效,对其他学校无效。

学生参加省级实验班测试的经历,在中考招生录取新生时不起任何作用;各学校也不得以此向社会进行招生宣传,或向学生及家长作出某种无效承诺。

九.民办高中、综合高中严格按计划、按志愿、按程序录取新生,禁止通过办“空壳”学校、买卖学号等方式进行违规招生。

十.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到科学安排、规范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为学校服务、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落实责任人,坚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诚信招考,保证考试招生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权益。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考试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督查。在中考报考、填报志愿和招生录取的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给“劳务费”、请吃或馈赠等方式拉生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招生学校的“劳务费”、所谓“奖金、奖品”、吃请或馈赠。在计划问题上,如违规操作,则调整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含调节性计划);在报考志愿和组考问题上,如违规操作,则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考点资格,不再设立相应考点,摘除“信得过考点”奖牌;在学籍问题上,如违规操作,则不予下发学号、办理入籍手续。对各种违规行为,要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对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有金钱、财物等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秩序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