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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梧政发[2008]18号
颁布日期:2008-03-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梧政发[2008]18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2008年我市选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重点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2008年30家重点工业企业。

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含威诺)、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索芙特有限公司(含娇吻、化妆品、保健、股份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桂新钢铁厂、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永达钢铁厂(含新利华)、广西梧州五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天鹅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双钱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万顺锻压机床厂有限公司、梧州春燕纺织有限公司、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梧州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梧州市致中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梧州奥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日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梧州日晶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三鹤药业有限公司、广弘有色金属公司(含鸳江立德粉公司)、穗粤(梧州)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要求以上重点工业企业2008年税收入库总量平均增长15%以上。

(二)2008年参照享受30家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

对2007年上交税款入库100万元以上,未列入30家重点工业企业范围的梧州市华佳锌水厂、梧州市光华纺织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三禾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龙鱼漆业有限公司、梧州市三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梧州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茶厂、思扶纸厂等8家企业,如同意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责任状,企业承诺在2008年度税款入库数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并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可享受与30家重点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要求以上重点工业企业2008年税收入库增幅达到20%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贴息。

对重点工业企业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金融机构贷款贴息(不含退城进郊企业),按当年金融机构挂牌贷款利率利息的100%(含自治区技改贴息)给予贴息。贴息期1年,以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核准。

(二)技改补助。

对重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在市经委确认并立项的项目,经考核小组审核或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确认投资额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已享受财政补助和退城进郊补助部分除外)。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1.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2.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

3.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三)税收奖励。

重点工业企业以上一年度上交税款为基数,超基数上交的税款按3%给予企业班子奖励,其中50%奖励法人代表。

(四)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生产用电。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电给予优先供给,在电力供应不足需实施限电时,在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

(五)协调银行给予优先融资服务。

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力度,将重点工业企业列入各商业银行《2008年重点支持企业目录》进行重点信贷支持,由金融部门与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支持信贷范围,在符合国家贷款规定和手续的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

(六)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

为重点工业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业实行“一站式”办证服务,凡重点工业企业在我市申办事项的手续,有关部门要做到优先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合理的范围内可允许“先上车后补票”方式完善有关手续。市政府继续派出服务队分别挂点,为重点工业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重点工业企业凡税收检查中被查出的查补入库总额,不列入计奖和补贴范围。

四、考核和兑现补贴、奖励

今年年终,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考核组对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各项补贴和奖励。市政府按重点工业企业年度税收指标对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进行考核和奖励。

五、市委、市政府之前出台的奖励工业企业政策与本扶持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扶持政策执行。

六、本扶持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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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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