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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8〕69号
颁布日期:2008-12-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中央有关部委发布的配套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的不断扩大,与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当前,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此项改革又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目前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五费”)。对欠缴、漏缴2008年及其以前年度“五费”的,仍要按照“五费”征收管理规定继续追收。对预收2009年“五费”的,要如数退还缴费人。

2.逐步有序取消我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按照国务院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的力度和我省财政状况,力争在2012年前,逐步有序取消现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除此前已批准在建的二级收费公路项目外,从2009年起,不再审批新的二级公路收费站。鼓励市、县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撤站。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有关补贴办法给予适当补贴。我省撤站规划由省交通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物价局提出,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今后随国家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返还我省的交通资金,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拨付。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1.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

上述差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由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调控配套措施。

1.石油企业要继续发挥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地方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省物价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省物价局分别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各地要进一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完善补贴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林业、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要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三、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交通征稽收费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多渠道安置,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省交通厅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人员,以及个别市专职的小型机动车养路费征收人员,原则上分别在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公路、水路运输管理。交通征稽系统人员按条件向交通运输、税务、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分流。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上述人员中,年龄大、工龄长的,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优补偿。具体人员安置方案,将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由省人事厅、编办商省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撤销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按照《劳动法》、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3〕58号)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妥善安置。

(二)同步推进原在“五费”中列支经费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为交通建设和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以及有创收能力的技术型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其经费管理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具体意见由省人事厅、编办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研究改革后促进公路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普通公路及水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省级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五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普通公路投融资新机制,促进我省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各级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一)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省交通厅要做好征稽和收费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队伍思想稳定、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同时,严肃纪律,严禁突击花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后,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做好方案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赵正永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洪峰副省长任副组长,周玉明、李明远副秘书长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建设厅、人事厅、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祝作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各市、县政府也应成立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陕西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赵正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洪峰省委常委、副省长

成员:周玉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明远省政府副秘书长

祝作利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文波省物价局局长

韩中林省财政厅副厅长

曹森省交通厅厅长

张恒亮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建中省人事厅副厅长

刘玉明省编办副主任

翟四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恒省公安厅副厅长

岳崇省监察厅副厅长

刘明权省国税局副局长

赵常顺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张高计省工商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祝作利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主任:韩中林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明祥省交通厅副厅长

张文波省物价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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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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