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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138号
颁布日期:2008-11-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发〔2008〕1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做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河北银监局主管副局长、市金融办主任负责召集,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河北银监局协助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处置非法集资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共同做好综合治理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向省联席会议提出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工作性建议,向市政府提出起草和修改政策性文件的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依据《河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河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河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不断充实、完善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以建立起“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和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跨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或界定不清的涉嫌案件,按有关规定或程序报批办理。

(五)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

(七)市政府、省联席会议和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议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对议定的重要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针对非法集资问题好的建议或举措,需报市联席会议,由召集人统一安排研讨,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会议召集人:

栗进路常务副市长

刘兰计河北银监局副巡视员

张新锋市金融办主任

成员:

李庆应河北证监局副局长

文洪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长

杨静辉河北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王希栋河北保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张书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许振霞市公安局副局长

齐志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小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铁英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新杰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锁成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书堂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和平市商务局副局长

平国强市信访局副局长

赵成英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小弟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刘士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爱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丛九龄市金融办副主任

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得力、处置得当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非法集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要及时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行业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起到一线把关的作用,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市联席会议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省内跨设区市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上报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协调确定主办地区;市内跨县(市)、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协调确定主办地区,其他相关县(市)、区应在主办地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本地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案件性质认定

案件性质认定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确实存在认定困难的,要按照程序报市联席会议或省联席会议。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按以下分工进行:

1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公安、工商、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后,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对于跨省、设区市重大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3对于市内跨县(市)、区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配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

4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上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及时反馈县(市)、区人民政府并上报省联席会议。不能确定性质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上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积极稳妥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及善后工作

(一)非法集资性质一经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市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1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2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3跨省、设区市和市内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由确定主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按照上述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妥善做好处置与善后工作。

(三)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市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市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制定政府规章草案、完善行业标准

围绕综合治理目标,市联席会议负责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技术标准,杜绝非法集资的投机行为。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技术标准通报市联席会议。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宣传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及识别能力,避免盲从及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行为蔓延。

市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计划,对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计划,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落实。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石家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各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处置原则要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实行地方为主、部门辅助、联席会议汇总的方式。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本地、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统计和报送的质量和效果。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公安系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市金融办统一负责收集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公安局统计和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报送内容

(一)各县(市)、区,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二)各县(市)、区,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分析。

(三)各县(市)、区,各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情况。

(四)省、市领导批示落实情况,联席会议重点督促的案件处置进展情况。

(五)各县(市)、区,各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

(六)其他有关情况。

四、报送方式

(一)各县(市)、区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1、2),按月报送;各行业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3),按月报送;市公安局汇总案件情况按季度报送。年终报送全年案件汇总情况。

(二)各县(市)、区,各行业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和处置工作情况,以文字形式按季度报送,年终报送全年汇总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落实事项、联席会议重点督促案件的处置进展情况,按具体要求报送。

(四)各县(市)、区,各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以文字形式报送。

五、报送时间和要求

(一)每月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实行“零报送”制度。

(二)每季度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分析和处置工作情况以及市公安局每季度汇总案件情况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年度汇总情况,在年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各县(市)、区,各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特别重要的立即报送。

(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度向市政府上报并向各县(市)、区,各部门通报案件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处置工作情况,重大情况按月跟踪上报和通报。

(六)对省、市领导批示落实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办。

六、其他工作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填报要求做好表格填报工作。报送表格和文字材料需要加盖公章。

(二)报送方式及地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所有报送资料,直接报送或邮寄报送市金融办(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11,联系电话:86688243)。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报送,报送机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石家庄市各县(市)、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

2石家庄市各县(市)、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分类统计表

3石家庄市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

附件2

石家庄市各县(市)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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