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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76号
颁布日期:2008-06-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发〔2008〕7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日

石家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和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奥运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在开展单位自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及“八小”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北京奥运会、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的成功举办,以及我市“三年大变样”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蒋洪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智勇、市公安局副局长武瑞琪任副组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申春燕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8613115)。

三、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民用机场候车、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八小”场所:小歌厅、小网吧、小旅馆、小饭店、小商店、小美容店、小足疗、小洗浴等“八小”场所以及病残、弱智、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

5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6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地下空间。

7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8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社区。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评估、行业系统集中治理与公安消防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评估阶段(6月15日至7月31日)。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召开专门会议全面部署排查治理工作。单位自查评估工作要作为此次排查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迅速将《河北省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及《河北省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等有关表格下发到自评单位。各有关单位、农村及社区要按照《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逐项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自查评估结论》,判定单位或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是否合格,经评估人员签字后留存备查。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自评单位要按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明确整改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并及时将隐患情况及整改措施上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隐患整改完毕后,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复核。

(二)集中治理和成效巩固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要在自查评估基础上,协调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再次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确保自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各地要围绕确保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保措施,加大错时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8月4日至7日,公安系统在全市组织开展“环京3号”行动,连续进行4次夜查,对各涉奥场所、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食品供应等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单位、敏感区域,迪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网吧,以及地下高危营业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落实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奥运安保工作万无一失。

(三)冬防排查整治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抓好“八小”场所和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将按照方案要求,对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三个结合”。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与北京奥运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消防监督执法结合起来,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火灾隐患的根源;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结合全市单位自查评估工作,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落实“四个一律”。各地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下发法律文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要求。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特别是开展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和“八小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公安、工商、文化、安监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坚持标本兼治和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对实施物理隔离的建筑,要采取打通建筑物安全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救生器材等综合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公安机关要加大夜查力度,对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认清当前形势,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消防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活动,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要积极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三个能力”。通过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快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突出重点治理。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治理范围、治理内容进行排查治理,全力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单位的整改,务必于9月底前整改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GA653-2006)进行判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填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7月底前将各单位自查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统计表和文字稿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季度统计表和隐患治理年工作总结要在2009年1月3日前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遇有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附件:

2008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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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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