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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铜政办发〔2008〕89号
颁布日期:2008-10-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02号)要求,为全面摸清铜川辖区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市政府决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对象主要来源于两种渠道:公安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各区县和行业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排查的主要方式为全面排查和重点摸查。

非法集资排查的主要内容有: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重点区域分布、发案的特点及方式、风险损失状况、危害人群和主体、处置行业及数量,重点排查案件多发区域以及涉及房地产、农业、林业等行业。

二、排查工作的主体

铜川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汇总、报告;各市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具体为:市委宣传部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及相关产业政策办法的修订协调;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市工商局负责处置以鉴定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形式、以利用商品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以利用民间会社的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市财政局负责处置非法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和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活动;市民政局负责处置以发行私财或非法发行彩票、利用社会福利机构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市商务局负责处置非法发行会员卡(证)、以“招商”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市房管局负责处置以出售物业地产份额处置权、以房产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的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市农业局负责处置利用畜牧业(含养殖业)、利用种植业的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市林业局负责处置利用果(庄)园开发、利用“托管造林”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市人民银行负责处置以期货基金等金融市场交易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市银监分局负责处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工作;市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市中级法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三、排查活动时间安排

全面排查时间为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8年10月15日前,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全市开展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排查阶段。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1月30日,各行业主管(监管)开展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三)汇总阶段。2009年1月30日至2月10日,各行业主管(监管)汇总排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铜川银监分局);市处置办汇总各行业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报告阶段。2009年2月20日前,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全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报告。

四、排查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进度。充分发挥铜川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作用,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本次排查工作,市处置办及市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全面排查工作的阶段安排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进度。

(二)突出工作重点。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排查:一是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三)落实处置责任。对于苗头性、倾向性案件,市处置办组织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协查打击;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于行业系统内部的案件,处置办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定性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提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主办部门进行联合打击。

(四)加强协调沟通。市处置办主动联系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及时报告,同时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向市政府和省处置办汇总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向市处置办报告相关排查情况。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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