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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发表时间:2015-12-24 浏览次数:299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导读

胁迫性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所以法律规定胁迫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受胁迫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类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因胁迫订立的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概念解读

胁迫性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胁迫性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所以法律规定胁迫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受胁迫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类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救济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受胁迫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2.变更合同内容

胁迫订立的合同,还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利益受损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参考案例

2012年6月,a公司股东甲与b公司乙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了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代办用地和国土手续。b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后b公司又自行办好了相关手续,但a公司前期为b公司办理手续花费了5万元,a公司愿意退还剩下的45万元,b公司予以认可,但a公司一直未予退还。2013年1月,b公司乙带领10人胁迫甲,让甲用a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用以抵偿45万元的债务,否则就砸掉a公司办公用品。甲害怕影响自己公司的声誉,无奈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 2013年3月,甲以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是因乙胁迫甲而签订,甲基于恐惧心理而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属于胁迫性合同,甲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协议,该协议自始无效。但就本案案情来看,虽然该《债务抵偿协议书》无效,但a公司应偿还b公司45万元。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九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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