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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可请求减价
发表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481

合同违约可请求减价

导读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甲向乙出售一辆新车,并于2013年6月1...

概念解读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

参考案例

甲向乙出售一辆新车,并于2013年6月1日交付。2013年8月1日,经过鉴定呢,乙才得知甲出售给自己的汽车在运输途中碰撞过,甲将该车修理后重新油漆后,出卖人给不知情的乙。经权威部门评定,该款汽车在2012年6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30万元,碰撞修理后,该汽车2013年6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23万元。

本案中,出卖人甲交付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属于违约行为,买受人乙可以请求甲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当乙对甲主张减价请求权时,需要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减价的数额。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车辆在交付时市场价格的差额是7万元,因此乙请求减少的价款应是7万元。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攻略

  •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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