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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筑物倒塌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如何救济
发表时间:2016-08-12 浏览次数:136

因建筑物倒塌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如何救济

导读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这里所说的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

概念解读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这里所说的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例如,房屋倒塌、桥梁坍塌、电线杆折断倒向路人等。

参考案例

案例一

案情描述

甲单位委托乙公司设计办公楼图纸,发包给丙公司建设施工,丙公司建设完工后交付于甲单位使用,但交付使用后不久,办公楼倒塌,死伤数人,经查,倒塌的原因为施工与设计有缺陷。甲单位因此与乙丙两公司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虽然乙公司的设计缺陷对房屋的倒塌也有相应的责任,为了加重甲单位和施工单位丙的责任,乙不对外承担责任,对外由家单位和丙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甲单位和丙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对乙公司追偿。

案例二

案情描述

甲购买了某商品房楼盘的二楼房屋,为了将所购房屋改为茶楼经营,甲偷偷的拆除已被明确告知不能动的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房倒塌,造成多人死亡。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的行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甲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决流程

因质量问题倒塌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人。例如,如果设计人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倒塌负责。

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因第三人原因倒塌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已经超过合理的使用年限,所有人不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等安全措施,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业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第一种起诉的,可将建设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单独起诉乙方;以第二种情形起诉的,只能起诉其他责任人。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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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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