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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发表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306

担保合同

重要提示

请被担保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担保人予以说明。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鉴于被担保人向担保人申请为其在 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事项

1.1担保的各项内容: 

(1)担保类型

担保类型: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债权人名称及地址

名称: 

地址: 

(3)担保的授信业务品种及授信合同编号

(4)担保的债权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5)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追索费用。

(6)担保的授信业务到期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担保事项的其他内容以担保人与债权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编号: )内容所列为准。

1.2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条款和或合同(如有)已生效;

(2)被担保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条 费用

2.1 被担保人应按下述约定支付担保评审费和担保费:

(1)担保评审费 元,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

(2)担保费 元,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担保费的计算公式为: 担保费=担保的授信本金额×担保月数× ‰

担保月数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

(3)担保评审费用于弥补担保人的调查和评审成本,担保人在收取后概不退还。

▲▲第三条 被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3.1 被担保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被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 被担保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担保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3.4被担保人与债权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担保人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第四条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担保人有权向被担保人收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要求被担保人立即偿付担保人向债权银行垫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4.2 在本担保合同生效以后,出现了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各种风险以及其它订立担保合同时未发现或发生的风险,从而使担保人认为被担保人可能会出现主债权即借款合同违约的情况,为防止借款合同违约,担保人有权在不经被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借款银行垫付被担保人应当偿付的银行本息,被担保人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并同意偿付担保人垫付的所有款项。

▲▲4.3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银行索赔时,担保人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债权银行的索赔进行审查。担保人认为索赔符合保证合同约定的,可向债权银行付款,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被担保人同意。

4.4担保人有义务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被担保人的义务

5.1 被担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担保人的要求立即偿付其向债权银行垫付的所有款项及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5.2债权银行提出索赔时,被担保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划入担保人指定的账户,以备偿付。

5.3 被担保人应诚实履行与债权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及本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并及时向担保人通报履约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5.4被担保人应遵循担保人与办理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经营情况或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提供担保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5.5 被担保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担保人,并且,在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债务清偿方案及新的担保前不能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6 被担保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被担保人、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被担保人患有重大疾病。

▲▲5.7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发生不利于担保人的变化时,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反担保人患有重大疾病或亡故;反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反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反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发生争议;反担保人要求解除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担保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违约

7.1被担保人未按担保人要求立即全额偿付其向债权银行垫付的任何款项或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费用的,自担保人付款之日起,被担保人应每日按担保人实际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利息。

7.2 被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第5.4至5.7条规定义务,致使担保人向债权银行垫款的,被担保人除应按前款规定支付利息,还应自担保人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担保人实际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被担保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偿还担保人已支付的款项或支付利息的,被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7.3 担保人认为被担保人有逃避监督、检查或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有权将其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可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本合同项下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2本合同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如为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应加盖公章后生效。

9.3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担保人保留份,被担保人保留份,反担保人保留份。

被担保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担保人已应被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被担保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被担保人(签字或公章)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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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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