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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6-02-11 浏览次数:458

个人合伙协议书

编号: 

甲方: 性别: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所:

乙方: 性别: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所:

丙方: 性别: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所:

丁方: 性别: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所:

协议正文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出资设立“ ”,经营范围为 。本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合伙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二)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出资,均为各合伙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三)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具体见附件一、二)。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 ,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伙期限为

第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

1、甲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出资金额的;

2、乙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出资金额的;

3、丙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出资金额的;

4、丁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出资金额的。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合伙期间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当补交,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 共同委托方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条 丙方为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权监督执行合伙财务事宜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便了解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下列企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扩大或缩小经营规模;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设立新制度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在合伙期间,下列行为禁止:

(一)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四)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其他活动。

合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业务获得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第十三条 合伙人转让出资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利益分配与风险负担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盈余按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债务按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十七条 对外偿还债务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的合伙人,有权向未承担或少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

五、入伙与退伙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入伙协议,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自愿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一)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该合伙人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合伙人具有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财务核算应以审核合伙内部账簿为准。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在合伙企业内部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债权人等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解散、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企业解散或破产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七条 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第二十八条 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七、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予以除名;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受损失或者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予以除名。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直接将其除名。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未按上述规定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由负有通知责任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在各合伙人签字并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后附:

1、甲、乙、丙、丁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及店铺转让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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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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