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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保密协议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347

实习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影响甲方的经营运作,且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具有接触、知悉、获得商业秘密的渠道或可能性,因此,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宜,双方达成本协议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确认自己已经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属于甲方专有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与方案、营销策略与方案等经营计划;

(二)甲方资产状况、财务资料、客户渠道资料与客户资料、经营管理档案等经营资料;

(三)甲方未正式推出的保险产品规划、任何保险产品技术文档等保险产品资料、甲方保险业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与电子数据及内部掌握的保险业务经营操作资料;

(四)甲方知晓的且依法或依约定对第三人负保密义务和责任的第三人商业秘密。

(五)其他影响甲方经营发展、营销、可能使甲方在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局面、可能使甲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

第二条 保密

(一)甲方有权制定各种保密规章制度。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并应履行与其工作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对乙方在实习期间,因履行职务行为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商业秘密信息归属于甲方所有。

(三)乙方在实习期间,对所知悉或持有掌握的商业秘密,除了履行正当职务需要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非因职务行为所需接触的甲方其他职员)泄露。乙方也不得在履行职务行为外以任何目的来自行使用、转让商业秘密。如因工作及经营需要而允许他人知晓或使用的,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依书面同意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实施、使用。

(四)乙方保证在实习期间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窃取、利诱或其他手段去获得非甲方所允许持有、知晓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实习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同样负有上述义务。

(五)乙方承诺,在其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后,仍应对其在甲方实习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所属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同实习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应持续到甲方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七)双方确认: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数据光盘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于离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全部返还甲方,不得留存复印件和备份。

(八)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对于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其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通知学校或新公司

乙方同意:在其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的实习关系后,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的学校或下一个实习公司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损失、由此而产生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或其他直接损失)。

(二)乙方违背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实习关系、追究法律责任。

(三)乙方在实习期内或与甲方解除、终止实习关系后通过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获得的全部利益归属于甲方。

(四)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二)如果协商未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权利保留

甲方任何没有坚持严格执行本协议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对协议条款的放弃。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对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后方可生效。

(二)本协议之条款如与其他双方之间的协议、合同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三)依据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作出通知或提出要求,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或被通知人签字确认,若通过口头通知或会议传达,则视为即时收到。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xx乙方(签字):xx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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