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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359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发动机号:▁▁▁▁▁▁;车架号:▁▁▁▁▁▁;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行使公里数:▁▁▁▁▁;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其他状况:▁▁▁▁▁▁▁▁▁▁▁▁▁▁▁▁▁▁▁▁▁▁▁▁▁▁▁▁▁▁▁▁▁▁▁▁。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元;大写:▁▁▁▁▁▁▁▁▁▁▁▁▁。买方应于▁▁▁▁年▁▁月▁▁日在▁▁▁▁▁▁▁▁▁▁▁▁▁▁▁▁(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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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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