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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4-16 浏览次数:30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赵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

2015年3月3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该借款凭证载明:“今向公司预借工资肆万元整,此借款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每月扣除壹仟伍佰元,直至完成借款的返还为止。”同日,原告因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遂委托高兵向被告账户中汇入四万元,有转账付款凭证为证。以上证据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二、被告赵某借款后不久,在无任何工作交接和告知的情况下就突然离开并消失不见,已构成预期违约。

在被告赵某离开后,原告多次联系无果,直至起诉时,被告一直拒不接听原告的任何电话,拒不回复原告的任何信息。按照被告赵某出具的借款凭证,该笔借款是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每月扣除壹仟伍佰元,直至完成借款的返还为止。现在被告赵某从原告处离职,已经丧失了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条件,而且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赵某时,被告赵某拒绝与原告联系,被告赵某已经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赵强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返还该笔借款。

三、被告钱某乃被告赵某之妻,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某应与被告赵某共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钱某的户籍证明,被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该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以上意见,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代理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刘纯清律师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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