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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5-12-26 浏览次数:82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14)天坤律函字第329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余思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余思源与你司保险合同纠纷及其它事宜致函如下:

2012年11月30日余思源驾驶豫AA021M小型普通客车撞伤毛钦芳,事故发生以后,余思源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勘察。余思源积极配合毛钦芳的治疗,为毛钦芳垫付了医疗费75000元(具体费用以票据为准)。

余思源所驾驶的豫AA021M小型客车在贵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该车还在贵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限额为200000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余思源也没有《保险法》、《交强险保险条例》、《交强险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规定的免赔事由,依法贵司应当返还余思源所垫付的医疗费用75000元。

鉴于上述事实理由,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十日内与余思源或本律师联络返还垫付款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接受余思源的委托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届时,除应支付的款项外,贵司还须承担可能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并且可能对你方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失。请你收到本律师函后慎重考虑此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律师函共两页,以快递方式送达。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岳高杰

本律师联系方式:

手 机:XX

地 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英特大厦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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