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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5-26 浏览次数:265

尊敬的审判长:

就王某某故意伤害徐岩一案,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一、 关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是否有过?,并非像对方律师所说,3个人在抢刀的过程中被捅伤。根据王某某在案发当天5月7日的询问笔录,王某某在第4页第十行自己承认“我和那名男子一开始就是嘴巴上发生了争执,是我先动手的,他被我捅的时候,想要夺走我的刀,后来他看到自己受伤了,就跑掉了”请法官注意,王某某自己承认他先动手,并且在这个案件的过程,徐某某在连被捅三刀在左右背部、右前胸,刀刀致命,手无寸铁的情况下,徐某某怎么可能抢刀?王某某并没有如实交代本案的客观事实,将本案的过错推到被害人的身上。根据问询笔录,王某某在捅徐某某的时候,并非像王某某所说徐岩拿着马达来敲桌子,从而导致王某某电脑编程中断。当时,假如徐某某手里有马达,王某某不可能连捅徐某某四刀,徐某某完全可以反击。所以整个案件的伤害后果王某某一直是一个主动有意的伤害,其主管恶性深,不应适用自首的从轻处罚量刑。

二、 王某某自首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

根据康桥派出所的《案发和抓获经过》记录,“5月7日10:08分,我所接电话号码为135857*****的人员来电称:……有人因业务问题发生纠纷。”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王某某在用刀捅了徐某某4刀以前,就发短信通知其前妻,要求报警。根据徐岩的陈述,发短信的时候,王某某一直在饮水机旁喝水,并且问了徐某某两次“你今年多大年纪了”?我们提醒法官注意的是,王某某在拿刀子捅徐某某以前为什么反复问徐某某这句话,而且是两次?而且在捅人以前还报了警。问完这样一个意味深长的话以后,就在没有任何暴力冲突的情况下,直接用刀子捅了徐某某3刀?根据徐某某事后的回忆,王某某当时视乎在酝酿什么,但是他根本没想到,王某某问完话后直接走过来捅了3刀,而且刀刀致命。王某某自己在问询笔录中承认,在1989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刑7年,经过多年的牢狱生活,王某某对法律基本熟悉,并且也知道自己如何能减轻法律的处罚,因此才在酝酿伤害徐某某以前,叫前妻报警,以便在伤害徐岩后自己能以自首论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三、关于王某某是否适用自首的量刑情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以不从宽处罚。

从王某某伤害徐某某的整个过程看,王某某主观恶性很深,在伤害徐某某的过程中,刀刀致命,假如当时杨某某不在现场抱住王某某,也许徐某某就没命了,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适用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从周浦医院手术记录来看,左肩背部伤口约8厘米,并且这一刀直接捅中左上肺部伤口约3厘米,以及肋间动脉。还有就是右侧的背部伤口约四厘米,右前胸伤口深3厘米。这些刀口都伤在前后胸部,这些都是人体的重要器官,稍有偏差就会伤到心脏部位,虽然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但是我们认为,根据伤口遍布的情况,刀刀伤在要害,王某某有致徐某某于死地的念头。否则,王某某怎么会刀刀捅在要害?假根据王某某的陈述,他只是在吓唬徐某某,吓唬徐某某能刀刀致命么?第四刀在王某某继续想捅徐某某腹部的时候,徐某某出于本能,用左手挡住,从而导致了左前臂神经断裂,这意味着,徐某某的左手小手指将永远是没有知觉的,肌肉也将萎缩。从案发的事实看,王某某主观恶性很大,怀着故意致徐某某于死地的目的,导致了徐某某重伤二级,左手小手指萎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王某某这样的危险分子,不应该适用自首的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四、 王某某是否同意赔偿医药费,决定了他的认罪态度,也决定了被害人是否原谅被告人。王某某假如连赔偿医药费的态度都没有,那么王某某在思想上就没有真正认罪伏法,其所谓的自首,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在徐某某受伤以后,其家人也不闻不问,王某某到现在也没有一句道歉的话语,怎么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

五、 王某某反复作案,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王某某在1989年因盗窃罪就被判刑7年,现在又犯故意伤害罪,并且每一次作案的手段都比上一次更凶狠,直到现在,其在思想上仍没有对被害人表示一点歉意。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王某某这样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不应对其按照自首的情节从轻处罚。

综上所诉,在王某某故意伤害徐岩一案中,第一、本案的被害人徐某某并无过错,王某某在案发当天承认自己先动的手。第二、王某某在捅徐某某以前,其已经给前妻发了短信要求报警,从而酝酿怎么伤害徐某某,以便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根据司法解释,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第三、王某某主观恶性大,在伤害过程中以故意杀人的目的来伤害徐某某,刀刀中要害,造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虽然其伤害后没有逃离现场,但是这个是有预谋的行为,并且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不应该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四,王某某不赔偿徐岩医药费,连最基本的认罪的态度都没有,不应该从轻处罚。第五、王某某反复作案,手段凶狠,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至今没有认识到其罪过。虽然法律规定了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适用从宽处罚,但是法律也规定了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因此,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要求法院从严惩处犯罪分子,不应从宽处罚。

代理人: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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