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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XX与XX市涪陵区移民局其他申诉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5-12-12 浏览次数:169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况守坤,男,汉族。

况守坤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5月18日况守坤与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农村移民分散迁建补偿销号合同》,对移民身份和补偿标准进行了约定。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涪移决字(2013)第16号处理决定书未对2008年签订的《农村移民分散迁建补偿销号合同》中确定的移民身份、补偿标准进行改变。涪移决字(2013)第16号处理决定书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未对况守坤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况守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况守坤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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