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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的辩护工作是依法在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争取最好的结果,无权在实体上作出裁决,所以律师只能尽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对案件后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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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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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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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控告状: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            被控告人:           请求事项: 1、依法立案严肃查处被控告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帮助控告人追回应由被控告人王某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 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到8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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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控告书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控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9月7出生,汉族,泊头市华诚压瓦机械厂(个体)经营者,电话:155xxx7568。 被控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沧州市泊头市,电话:139xxxx9399。 控告事项 1、请求对被控告人抢劫10余万元财物(涉嫌抢劫罪)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请求对被控告人及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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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高法行申字第00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况守坤,男,汉族。 况守坤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5月18日况守坤与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农村移民分散迁建补偿销号合同》,对移民身份和补偿标准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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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再审申请书
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3年7月29日四川省清江劳动改造管教大队送达假释证明书。1994年6月16日涪陵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1996年3月18日XX县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未果。1990年3月至1993年8月共41个月中,申请人坚持每月申诉未果,被假释后至今仍未中断漫漫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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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刘某后将该凭证销毁。”在卷证据表明:上诉人事先并没有和王某预谋,上诉人的行为都是听从王某的授意、安排,王某销毁了原始汇款凭证,上诉人无销毁凭证的行为。 二、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帮助伪造证据罪正确,原审确定上诉人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事实不符,确定罪名错误。 三、原审判决在论理部分称:“对被告人刘某不能认定为从犯。”不符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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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X,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970316XXXX,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XX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XXX室。 辩护人: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张永峰律师 上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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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从而以他个人的后期行为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化成集资诈骗罪,对此,上诉人不持异议。而上诉人并非吸收集资款的该服务部股东或合伙人,与该服务部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确是该服务部聘用的集资管理人,所吸收集资款所占50%除去支付利息、业务员劳务费、宣传、差旅等费用后,实为上诉人的佣金或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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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徐某某代理词
就王某某故意伤害徐岩一案,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一、 关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是否有过?,并非像对方律师所说,3个人在抢刀的过程中被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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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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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址: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调取XX的记录; 2、请求调取XX的笔录。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诉被告XX XX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XX证据位于 ,上述证据证明 ,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而申请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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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谅解书
了解到赵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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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谅解书
到赵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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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辩护词
——田某某污染环境罪二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根据田某某爱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田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田某某,详阅了侦查机关卷宗材料、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一审卷宗及判决书,对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就一审对上诉人适用法律、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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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因对执行人员辱骂、殴打被本院依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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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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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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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张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阳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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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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