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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1
发表时间:2016-09-06 浏览次数:26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户籍地重庆市X县X乡X村X组,

申请人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户籍地重庆市X区X乡X村

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系夫妻关系。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X乡X村村民委员会

请求事项

确认被申请人不为两申请人办理再生育证明的行为违法。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XX系离婚再婚,离婚前育有一女,离婚后,孩子随申请人XXX生活。申请人XXX持有独生女子证明。申请人XX系初婚,未育。

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于2014年1月X日在重庆市万州区X乡人民政府民政办依法登记结婚。同日,两申请人向该乡政府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证明,不知何因,该计生办未予理会。申请人XXX于同年4月X日再次前往办理时,该计生办给了两张申请表和一张没有任何印章的告知书。申请人XXX感觉计生办未依法告知,遂向计生办要求在告知书上加盖印章或经办人签字,非但遭拒绝还遭到该办公室一姓陈的男士恶言碎语以达推卸之目的。申请人XXX立马向重庆市万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致电投诉X乡计生办,该委一姓王的女士(其电话为58*****1)接电话后推诿给另一电话(58*****9),事隔几个月该委一姓刘的男士,其称是信访办的(电话为58*****2)来电话说了一下,让我告知我的邮箱,尔后发来了一份邮件。与此期间又收到了X乡计生办原原本本退回了我快递邮寄的申请办理再生育的材料。

两申请人按照计生办告知的内容提供了申请所需材料,计生办开始称申请人XX的户口薄显示为“已婚”,以此不予受理。当我反问到“未婚能否办理生育证明”时,计生办又说申请人XX年龄这么大不可能没有生育过,当我又反问“是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推测臆断”时,计生办无语。该计生办才开始告知只需申请人XX村委出证明即可,其它不差材料。申请人遂向X村委办理时遭到村委拒绝的原因也是计生办的话——申请人XX年龄这么大不可能没有生育过。无奈之下,两申请人只好电话经常催讨说法。

在这“事难办、话难听、脸难看”的行政机关,两申请人也未能待命是从。

被申请人万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是X乡计生办的业务指导机关,而办理生育证明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计生办只是负责收集材料,计生办的行为即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计生办的不作为亦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

又因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X乡X村村民委员委的不予出具证明的行为导致被申请人不办理,其对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也不调查,坐阵垂帘听政,系属不作为。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法,第三人不配合办理,导致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维护。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两申请人符合再生育条件,根据我国行政法,被申请人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委申请行政复议,尊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护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治权威。

此 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人:XX

2014年12月XX 日

申请人:XX

2014年12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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