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F**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开庭前阅卷并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F**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F**有自首行为。
被告人F**在该起共同犯罪中,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F**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F**仅参与一起偷盗犯罪,相对而言,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F**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F**由于生活困顿,临时起意,触犯了法律。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易于教育改造。
四、被告人悔罪态度好。
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草率行为非常后悔,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F**愿意积极退赃,诚恳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秀娟13953618361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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