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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行为,因而该行为应当属于本合同的行为,被申请人关于该垫款支付的承诺应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事项并入本合同。同时,被申请人承诺将该款项计入“东发”轮运费也表明该款项的支出是合同项下的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此两笔垫款与本案无关,尽管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垫付的函件上有“上述款项加到‘东发’轮运费中”的文字表述,但这并未特指是本案租船合同项下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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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CSA024A号合同约定:申请人(买方)向被申请人(卖方)购买各种规格男式成人或童装麻棉衬衣,价格条件为FOB中国天津,总数量为160092件,总金额为1066309.20美元,目的港为美国洛杉矶,装运期为1998年9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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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分别于2000年3月6日和2000年3月31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三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二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三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三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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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美元; 2.本案合同货物装运日至转售货物实际装运日占用申请人资金的利息损失5444美元; 3.本案合同货物装运日至转售货物实际装运日的仓储费4860美元; 4.管理费损失4500美元; 5.律师费298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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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出庭。庭审中,双方分别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有关提问,并相互进行了辩论。庭审后,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意见及材料。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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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广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加坡××海运有限公司以×× MARITIME PTE.LTD.)(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的编号为5231C09和6231C09的修船合同所援引的《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暂行基本条款》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9年9月3日受理了“幸运星”轮修理费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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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至今已经一年多,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期间被申请人从2014年11月起,每月克扣工资1000元,从上班之日时起,一直都没有向申请人发放加班费,同时到2014年11月,我要求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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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离婚纠纷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离婚析产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委托人娄XX诉赵XX离婚析产一案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师xx、xxx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委托人,听取了她的陈述,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今天,又参加了庭审,我们对本案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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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和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一审未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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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                    【提示说明】 1、劳动者要写明姓名、性别、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及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要写明公司名称、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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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商事仲裁申请书
              被申请人:              【提示说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涉及公民个人,要写明姓名、性别、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及联系电话; 2、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涉及公司企业的,要写明公司名称、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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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博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学聪、王辉,被上诉人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英、李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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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民事判决书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白某与被告刁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白某甲由原告白某抚养,从2015年8月起至小孩白某甲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由原告白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公告费2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在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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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孟××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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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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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代理人:王菁,新疆鸿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新疆鸿律咖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遵家。 原告刘江伟与被告张遵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袁蕾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遵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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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母亲带养,且白某甲现已年满10周岁,其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并独自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同意,该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被告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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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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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民间借贷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原告王明芹诉被告李天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程军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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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陈述和辩论,就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庭审调查提问,并进行了最终陈述。 庭审后,双方提交了最后陈述,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转交。 仲裁庭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本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以及裁决内容分述如下: 一、案 情 200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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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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