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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小区都会缴纳物业费,要负责小区的安保问题之类的,要是房子失窃了,物业要负责吗?接下来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小区业主失窃,物业公司如何担责 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吴某回家后发现家里物品被盗,财物损失数万元,他立即告知小区物业并报警。数月后,公安机关仍未查清具体作案人员,致使吴某家中失窃的财产未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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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约束,违反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意愿塑造法律关系,然而这种法律上的自由,必须在法律及普遍承认的秩序原则和风俗规范架构内,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取水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遵守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而在节约水资源上,理论界尚没有提出民事活动遵守何种公序良俗对取水权有特殊针对性。笔者认为,在这方面,要特别突出遵守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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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明确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法人化的今天,其诉讼主体地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律问题咨询 :小区内的停车泊位归谁所有?业主支付的车位租赁费归谁所有?该怎样支配? 社区法律咨询 律师回答 : 业主在买房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从开发商处获得车位的归属。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有明确界定。) 由于使用和管理的需要,将共有部分的车位租赁给部分业主使用,又属于共有的专有使用权。这部分业主所付出的费用既租赁费,也就是使用费。这部分费用的归属,从性质上来讲作为共有权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按份所共有,既扣除物业管理企业必要的劳务以及建设停车位和购买必要的附属设施费用之外,剩余部分应当充入小区物业维修资金或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支配。 法律咨询网 为您提供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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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处分权,房屋可对外出租,地下车库缘何不能对外开放呢?不过,确实存在一个物业公司如何管理的问题。 (二)地下车库作为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已进行了分摊。 此种情况下,车库归该车库所在的整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显然无权向任何人(包括本小区内业主与小区外的其他人)出售车位,但物业公司可以就地下车库的车位提供停车服务。至于是否可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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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咖网法律问题咨询平台 为您提供 一系列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以及社区法律咨询问题。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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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咖网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为您提供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一系列问题。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社区法律咨询小编整理后 将为大家详解什么是小区会所?小区会所有哪些功能。 会所是指在小区中为人们提供较全面的娱乐休闲活动的场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小区建设由分散的、功能单一的传统方式向集中化、综合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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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咖网法律问题咨询为您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一系列问题。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社区法律咨询律师将为大家详解小区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而定。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单独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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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配套设施] 小区内车位究竟归谁?
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的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该判决终于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开了一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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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这个问题的争论已尘埃落定。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就明确了业主对本小区车位、车库优先购买的权利。需补充说明的是,小区业主不仅在购买车位、车库时拥有优先权,在使用车位、车库时也应该拥有优先的权利,这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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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开发商出卖的商铺是通过私自变更规划设计形成,未通过规划部门审批,无法办理商铺产权证,你实际取得的是车库。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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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配套设施]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违法
租赁小区内车位的,否则可诉诸法律。但强行要求业主购买车位则是不合法的。一个月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禁止车位、车库“只售不租”,开发商如不限期改正将处以5—10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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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配套设施] 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相关物管费是否应缴纳? 律师回答 你获赠的是地上停车位,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具有独立产权证的经营型停车场内的停车位,这种停车场是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而设立,因而产权明确,其收益应当归产权人和管理人享有。第二种是小区内更为常见的,即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若干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按期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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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配套设施] 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有房有车是大部分中国人一辈子的夙愿,但作为已经完成这一夙愿的业主群体又不得不面临房子、车子相关资源匮乏的困境。在当今房价攀升、油价飞涨的年代,停车位的价值也随之飙升。据有关机构统计,2011年底,售价最高的车位已达到80万元。这个价钱在一些城市已经能够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让众多中产阶级业主群体开始意识到停车位的价值所在,把停车位当成一种产权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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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个车库两个所有人的争房案件,最终法院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由王某返还占用曹某的车库,并支付曹某占有使用费4200元。 2000年12月23日,曹某购买了密云某小区6号楼南侧的车库一个,然而阴差阳错的事情出现了,在车库发票和购买合同上,均把车库的位置“南西第4号”写为“6号楼南侧东5号”。2005年,曹某搬离去别处,车库也就闲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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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配套设施] 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登记问题 最近,不少房屋登记工作人士在网上探讨城市住宅小区的车位登记问题,意见颇为分歧。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车位的客体认识。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究竟是什么物?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二是能否登记?如何登记?是单独所有权、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
咨询律师: 胡骅
[物业配套设施] 收取临时停车位费用案例
2008年9月25日,小区某业主之子电话投诉,对庭院车位收取停车费问题提出质疑,并称管理员承认收费违法;之前业主单位党委曾与物业公司就车位问题有过交涉,未果。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做出解释,退还之前所缴纳的停车费23元,并保证以后在园区停车不再向他收取停车费,否则起诉物业公司。 本案例处理过程如下: 1.
咨询律师: 刘波
住宅区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探讨 ○王 奎 陈庆贵 作为基层税务人员,近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各地在落实“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规定时,在土地增值税成本归集与分配、扣除上存在政策盲区,造成土地增值税税源流失严重。 在设施建设性质上,房地产企业兴建住宅小区车库目的,一是为满足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需求,二是按照国家有关人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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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是停车位买卖关系还是停车位租赁关系 ——郭正和与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要】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54号。 2.案由:车位租赁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正和,男,汉族,40岁,现住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中央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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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监理处来,当面表态他们不要产权,这样才可以办理车库产权证。最后这位工作人员还指出,由于龚女士购房合同中没有写明有车库,还必须请开发商出具相关她购买了车库的证明。龚女士说,听完苏州房地产监理处工作人员的一番陈述,她心里真是很纳闷:她是来办理车库产权证的,又不是来进行遗产分割的,怎么会有那么多的繁杂手续呢!再说,她的公公婆婆在湖北农村,并于二十几年前就已过世,现在到哪里去开什么死亡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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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配套设施] 车库租赁合同
×××美元(或其他币,或外汇兑换券×××××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甲、乙双方在车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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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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