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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很多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向旅行社主张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请问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适用于四大类侵权行为,精神损失赔偿是针对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肉体和心理上的痛苦而进行的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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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合同的几个争议要点
旅游合同的几个争议要点: 其一:旅行社广告 目的是如何看待广告的性质 主要是通过广告内容确定 其二:口头合同的争议 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主要是通过举证包括收据发票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旅游合同纠纷] 遭遇旅游纠纷怎么维权
旅游季外出旅游的人特别多,旅游可能会因行程、住宿等产生旅游纠纷。如果遭遇旅游纠纷应该怎么维权呢?在旅行中因旅行社违约、侵权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遭遇旅游纠纷的维权途径: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如何认定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该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服务是一种精神产品,主要体现为精神享受。旅行社构成违约,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游客心理和精神不愉快,旅行社应当对游客因旅行社违约造成其心理不愉快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我们认为,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很多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向旅行社主张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到底能否得到支持呢? 【解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肉体和心理上的痛苦而进行的抚慰,是一种对客观存在的无形的精神损失的赔偿,不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即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试行标准》,对旅行社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如何赔偿损失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如该《标准》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可见,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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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旅行社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如何赔偿损失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如该《标准》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可见,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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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标准》,对旅行社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如何赔偿损失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如该《标准》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可见,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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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3号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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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纠纷法律风险提示
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操作中问题:险种,理赔程序。 旅行社的登记变更事宜 相关程序怎么走? 接待社的法律问题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客运合同中,旅客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旅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运,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补交票款,并按规定交付加收的票款。补交的票款为旅客实际乘运区间的票价,但如无法证明旅客实际乘运区间的,可以加收全程票价。如果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比如,在铁路客运合同中,根据我国铁路法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临时为旅游者保管行李物品,是导游经常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尽管法律对于保管服务有明确的规定,但导游和旅游者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在为旅游者提供保管服务时,或者是由于导游的疏忽,或者是由于旅游者的大意,旅游者在取回行李物品时,发现行李物品损坏或者灭失,要求导游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者收取旅游者的费用必须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要享受旅游服务必须按约定交纳相关的费用。 (三)旅游合同具有综合性 旅游业务包括旅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本来可以按内容的不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多个方面内容的旅游合同,但实践中经营者将旅游者委托代办的各方面业务活动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中,因此旅游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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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网友会、车友会等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未经社团登记的组织。这种组团的组织者一般以追求精神愉悦为宗旨,不计酬劳,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代收代付旅游中必然发生的基本费用。和正规商业旅游活动不同,旅行社作为收费盈利性组织,有义务保证参加者安全,否则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违约责任,自助游的法律关系一直得不到明确,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处理。本文立求在当前法律条件下,分析自助游法律责任的分配及其风险的防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由此可见,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订(机票、火车票、船票、酒店、门票),代办(签证),代办自由行业务等,在这些活动中,如何明确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与化解旅行社经营的法律风险,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单项委托服务中旅行社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原理,单项委托服务中,旅游者与旅行社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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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纠纷防范与处理
“十一”长假临近,出门旅游火爆,但“高高兴兴出门去,怒气冲冲回家转,宾馆降级、合同擅改、景点缩水、老人加价,看风景变成了逛商场”的旅游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如何防范和处理旅游纠纷呢? 第一,要有意识躲避陷阱。一是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旅游者要选择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好的旅行社,不要只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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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 签定旅游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旅游者如果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必须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要和旅行社共同签定一份合法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有统一的标准格式,分列出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陷阱: 信誉差的旅行社为了给地接社、导游留下赚钱的操作空间并逃避责任,会在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条款则一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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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的法律纠纷"提前防范"?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 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王海疆律师 问:报名参加自驾游旅行要签合同吗? 因为毕竟是自己驾车出行,所以自驾游的过程中,保证安全是最重要的。其次,出行的过程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事情比较多,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和纠纷,或者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伤害到他人的利益,这都需要我们在出发之前做到准备充分,予以有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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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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