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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债权性质]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在日常经济生活往来中,人们往往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重要区别的。下面就二者的区别和书立简述如下,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债权保护] 第三人承诺履行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的处理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孙某虽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其并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履行义务。其同意履行后又反悔,违约责任仍应由真正的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无权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直接取得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债权保护] 合同债务常见风险有哪些
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转让,且已收取转让金,并已协助受让方办理了标的公司的移交工作,因此,尽管公司各股东之间没有就优先购买问题依公司法的程序征询各股东的意见,但其股权转让行为的一致性,排除了这些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同时可以推定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的。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据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作出的判决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情神,是正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为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对其所转让的债权存在瑕疵担保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债权性质] 合同债权的职能及特点
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咨询律师: 胡骅
后再将股权转回;或者将债务人的有竞争力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转让或独占许可到自己名下,待本息归还后转回等等。 ◎风险四 :前述担保合同风险防范中提及的所有被担保债权人的所有风险 防范:略 ◎风险五 :利息过高或利息处理不当,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防范:一部分利息以咨询费名义收取
咨询律师: 胡骅
诉讼时效制度又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制度,此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因此,在适用这些制度时,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时,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第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咨询律师: 刘波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机床总公司、上海莘吴工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石 东 案情介绍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昌基,总裁; 委托代理人:蔡景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禁止转让 孙宏涛 [ 作者简介:孙宏涛(1978— ),男,山东济南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的研究与教学。] (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240 )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抵押主债权的可让予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额抵押主债权转让主要包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以及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其中第一种情况下的最高额抵押主债权转让,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虽有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是以特定债权担保主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方式。它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质押担保制度刍议
债权债务的方式加以体现。为加速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笼周期,公司企业以其享有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向银行融资或另行进行信用交易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既可以为自己融资或其他信用交易提供担保,满足自己生产资金连续周转的需要;又由于为合同债权引入了质权人,可促使合同债权之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防止呆坏账的发生;最重要的是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分散和分担主债权风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债权质押] 谈谈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质押概念】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
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 目的是将债权质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债权质的设定是要物性的,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即不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 有权威学者指出“权利质之设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证书交付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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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概述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质押简介
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 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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