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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保护] 第三人承诺履行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的处理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孙某虽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其并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履行义务。其同意履行后又反悔,违约责任仍应由真正的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无权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直接取得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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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保护] 合同债务常见风险有哪些
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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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为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对其所转让的债权存在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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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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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立法和判例中开始突破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划分界线,在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不力时,适时地引入侵权责任制度来补充保护合同债权。这种突破,尤其体现在允许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确立了侵害债权制度等方面。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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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保护] 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其对时效的影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各国民法原则上规定,权利继受对时效的进行没有影响,应与已经经过的期间合并计算。债务人可以以消灭时效已过去的得对抗原债权人的那部分时间,来对抗新的债权人。相对人因为债权让与或法定移转发生更替时,对时效也应合并计算。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较为合理,可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上文是笔者对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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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的;这里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对合同债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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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抵押、质押合同行为无效,恢复该财产原来的物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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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保护] 债权协议受法律保护
读者田俊来信说:“我于2002年3月20日借给朋友饶某现金15000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后饶某外出打工多年未归,我一直未主张权利。今年4月,饶某回家后才归还了我5000元,其余欠款饶某写了还款计划,待打工挣到钱后一年内归还。请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务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剩余部分写了还款计划,这笔债务还受法律保护吗?”本报请长安区法院樊振忠给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补救。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名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从田俊读者反映的情况看,那笔债权的还款期限至2003年3月20日,诉讼时效期间至2005年3月20日止。其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诉讼时效满后,债务人已偿还了5000元,剩下的10000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符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第一种补救办法,因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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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从条文上看,其中所称的“财产”、“人身”利益并没有排除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利益,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国都没有将合同债权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应该说,违约责任制度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在特定情形下越来越显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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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权虽然能按上述要件认定有效成立,但却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黄某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出具欠条给张某时,向张某提出了附加条件,即“黄某弥补张某损失1200元,该案侦破后,可以归还此款”,张某也表示同意。显然黄某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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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性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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