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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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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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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关于离婚的五大误解
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三、一方有婚外情一定少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大家容易把四十六条的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理解为“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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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时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问题都是夫妻双方非常关心的问题,当然作为夫妻双方还必须关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别离婚时什么都没分到,却分到一堆债务…今天看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区分、及共同债务的一些热点问题。 1、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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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一方有外遇出轨,属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属过错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前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注意,仅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说也可不这么分,甚至多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轨与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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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2、因侵权所生之债。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为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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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种类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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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归属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是夫妻共同房产,什么情况才是个人房产呢? 一、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 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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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该怎么分割就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财产处理该怎么处理呢?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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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些人为了在离婚时多一些财产,就进行财产转移。那么哪些算作财产转移呢?该怎么识别呢?以及该怎么应对呢? 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化也随之膨胀,然而精神文明却在走跳楼,爱情也变得那么的脆弱,离婚率奇高。在这背景下,面对越来越多的离婚前财产转移的问题,不少离婚夫妻和准备结婚的同志都提出这样的疑问: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如何避免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并保护好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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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房取名的法律后果
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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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法客帝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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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问:新婚姻法规定双方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拥有,如果女性婚后辞职做全职太太,没任何收入,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即使女方在结婚后做全职太太,婚后丈夫的收入也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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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尽管该房屋是所在单位出租给其个人居住,个人享有相应的福利性待遇,但其只享有债权和该房屋在出卖时的优先购买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通过婚后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子归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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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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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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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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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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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前按揭房的权属认定标准
婚前按揭房的权属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房屋取得的时间标准,另外一方面是购房资金的来源标准。 1、房屋取得的时间标准 我国婚姻法的是一部在维护婚姻共同体基础上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合法财产的所得,在双方没有约定,法律也不规定为特殊性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合法性”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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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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