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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从1950年的婚姻法开始,我国就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也不承认双方有婚姻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特别是早些年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多,他们长期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并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如果绝对地不承认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事实婚姻关系。 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不同的。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对于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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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人这一生中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举办隆重的婚礼、并把婚礼全程录制刻盘,成为时下最流行的纪念方式。因为大家都认为,这张小小的光盘将承载着一对新人最美好的回忆。近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婚庆公司把婚礼当天的录像丢失,新婚夫妻起诉其侵权的案件。 小张和相恋许久的女友小李准备结婚了,为了把结婚这件大喜事办得妥妥当当的,小张花了4700元委托我市一家婚庆传媒公司负责婚礼摄影摄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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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典己救人婚姻是否有效
2005年8月,李某因父亲患尿毒症,无力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无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万元医疗费”为条件嫁给了素不相识的张某。婚后,因张某性格孤僻、暴躁,动辄以李某系其用钱买来的为由殴打李某。2009年10月,李某以当初结婚违背自己的意愿,违反婚姻自愿原则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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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案中赵女士和男友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其对男友的新房不享有继承权。 以上就是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 “试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一方身亡另一方有权继承吗 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 咨询律咖网 专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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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数年间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便草草收场,只留下一个现年3岁左右的小男孩南南。陶女士说自己和老公感情非常好,二人现在也在考虑生孩子的事情了。 本来一切都非常顺利,但是今年下半年开始,陶女士就慢慢觉得不对劲儿了。先是6月份的时候,南南因在小区玩耍不慎摔断胳膊必须住院,李某前妻总是以一个人照顾不来为由,要求李某陪护,李某心系儿子,既出钱又出力,整夜整夜的呆在医院不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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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什么是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均应遵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预。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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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效力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受法律保护,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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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关系的状态。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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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 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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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刘某与年轻美丽的王某相识,随着双方感情的不断加深,王某提出了要和刘某结婚的要求,刘某称自己已经结婚,但是,王某却称刘某与孙某根本没有办理结婚证不算是夫妻,针对此情况,刘某与孙某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夫妻吗?刘某与王某能办理结婚证吗? 律师分析: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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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婚姻法
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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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要是事实婚姻,那么国家法律承认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不是事实婚姻,那么就属于同居关系,只能按照一般处理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来分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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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效力包括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两个方面。 1、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 事实婚姻对人身关系的效力即对双方当事人及对子女的抚养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凡被认定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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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未婚同居生育小孩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纠纷。那么,未婚同居生育小孩及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广州朱律师为您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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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违法婚姻
违法婚姻的最后一种情形是事实婚姻。那么,何为事实婚姻,其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 一、含义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具有夫妻关系的生活状态。这里的关键是双方均没有配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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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符合法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除)施行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属于事实婚姻。其他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群众是否认为是夫妻,或者是否举行过婚礼,都属于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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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条件,且群众一般也承认其夫妻关系,但是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两种。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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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怎样对事实婚姻进行法律保护? 以下由 南通律师 为你讲解: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我国几部《婚姻法》都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作出多次规定,确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但是,这几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都十分粗略,只是简单规定未经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能否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已,远远不能解决因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其他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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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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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怎样区分? 徐州律师 为你解答: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主要在于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1)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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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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