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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军人重婚怎么处罚
军人重婚罪的处罚: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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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破坏军婚罪案例介绍
破坏军婚罪案例:部队的一位副连长叫楼某某,他探家时听说自己的妻子和所在单位的一位姓关的男同事关系不太正常。那个男的经常到他家里来,楼某某还在抽屉里看到了妻子与那个关姓男人很亲密的合影照片。楼某某对此很气愤,就质问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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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徐**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省***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厂工作,后调到市**办公室***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与孙**(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厂出纳员),1974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与孙**原在***厂同一班组工作。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1981年初,孙**从原住地搬到**村**栋**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徐答:"是"。同年9月,徐与孙一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区**旅社同居两夜。10月初,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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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宋**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李**,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男,41岁,北京市**厂工人。 自诉人李**于1977年与杨**(女,29岁,北京市**厂工人)恋爱,197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与杨**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暧昧关系。1979年6月某日,宋**与杨**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宿。宋**之妻察觉后,曾到**厂找杨吵闹。1980年12月宋妻病逝。此后,宋多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1982年11月6日,宋在杨家夜宿。自诉人李**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的住处休探亲假。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8月13日,杨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找宋。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发生两性关系3次。2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当天,李**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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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熊**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陈**,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人熊**,男,24岁,湖南省常德市**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8月,自诉人之妻严**(27岁,常德市**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同年1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严说:"不知道。"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1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10次(熊承认6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2人转移到常德**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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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赵**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陆**,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与马**(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公司卫生所医生),原是包头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赵**从197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陆**之妻马**通奸,起初每个月一、二次,后来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持续3年之久。1978年4月以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人多次调解,马仍坚持离婚。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陆**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院越墙进屋。这时,赵**已躲进里屋,马**正在穿衣裳。马借口屋里闷热,要陆一起到院里谈谈。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口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即返家,与马发生口角。同年6月12日,陆**向包头市**区人民法院自诉。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与现役军人之妻马**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定,驳回自诉。陆**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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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这起军婚案例能否判离
我姐夫是一名现役军人,由于他与我姐长期两地分居,就发生了与部队驻地一名女青年一起生活的情况。我姐想离婚,但我姐夫就是不同意。请问:我姐夫与那个女青年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吗?我姐夫不同意离婚,法院可以判离吗?我姐可否要求离婚过错赔偿?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 首先,关于是否属于同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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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权钱坏军婚 案发进牢狱
鉴于案发后,高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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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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