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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年轻情侣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就同居,未婚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生育了小孩,最后同居关系破裂了,此时产生孩子的抚养问题了该怎么办?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同居关系属于什么性质,同居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1、同居关系的性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李女士和罗先生两人结婚多年,已过四十,女儿已经10岁了,两年前,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为争取女儿的抚养权,闹上法庭。最终法庭判给男方。现女方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可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答: 可以变更。夫妻双方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变化,均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要求。有两种方式可以办理: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权] 离婚孩子判给哪一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有特殊情况不一定按照此判决。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法院在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来判决抚养权到底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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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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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我和老公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小孩现在一岁半,我们双方都想抚养小孩,我和他经济条件相当,我能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抚养权] 供养亲属的法律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离婚后,孩子姓氏能否改变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大的反应。在姓氏方面,是由公安机关户籍科登记的,法院一般不受理该类案件。现,笔者就关于姓氏修改的相关规定做如下整理: 一、法律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实施 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刘女士:我离婚时,因前夫的经济条件比我好,所以将女儿留给了他。请问,如果我以后经济条件比他好了之后,是否可以将女儿的抚养权要过来?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律师:有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这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但是否可以变更就要看实体条件。经济状况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比如母亲条件好,可以保证子女吃高档自助餐,父亲却只能保证吃家常菜,但这不一定就代表母亲更适合监护子女。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证明 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怎么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子女以后的成长问题,为了尽快更好的解决子女抚养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探望孩子吗?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抚养孩子的一方千方百计地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基本案情: 吴某(女)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谢某离婚。同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2009年出生的女儿随男方生活,吴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因吴某在异地工作,谢某带女儿与退休父母共同生活,吴某一般每周探视女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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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一方不同意的,申请方有相关线索的,法院怎么处理?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不愿鉴定,一方有相关证据证明子女非亲生的,可依法推定双方子女为非亲生关系成立。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第五项。婚外情违法又害人害己,情节严重造成他人家庭破裂后果严重的可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五、子女姓氏问题 子女有姓氏的权利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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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争取需要以下证据: 1、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证明 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咨询律师: 胡骅
给付子女抚养费要考虑的因素: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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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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