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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如果对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咖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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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引发因素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如果对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咖网相关律师。
咨询律师: 胡骅
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对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咖网相关律师。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关键,是认定韩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如果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交警大队并没有认定韩某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用人单位的工厂方虽然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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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初,秦某骑着自行车上班,在一个丁字路口与一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她右小腿粉碎性骨折。 而肇事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逃逸了,秦某未看清该车的车牌号,并且路口没有监视探头,交管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秦某的丈夫十分着急,次日便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想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1、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为上下班途中;二是特定对象条件为机动车伤害。 2、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防线,交警部门对无法分清的责任可以不认定,但人民法院则不能不做出判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各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根据公平原则对责任大小做出认定。如果法院判决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或本人负次要责任,就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就可以持该生效判决书作为申报工伤的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中的排除性条件,即“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也希望籍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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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适用法规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因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伤害要求工伤认定适用法规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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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者逃逸的,只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第二十条规定,视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了逃逸者应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处理结论,再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九款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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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与否问题的复函 【分 类】 保险保障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0.12.14 【实施时间】 2000.12.14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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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因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伤害要求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适用法规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认定条件是处理工商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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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一、属于工伤的一般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可能存在的疑点也不同。如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自相矛盾的材料、虚假证据、不合常理的证明等,要列出疑点,在下次调查中重点了解。 三、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 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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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中的排除性条件,即“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也希望籍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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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是否属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8条第l款的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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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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