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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民法将十八岁作为区别未成年人与丰年人的标志。劳动法将十六周岁以下的定义为童工,除特殊工种外,一般用人单位不得雇佣其从事劳动。那么,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不够十八岁算童工吗?今天,律咖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所谓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休产假的时候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产假工资很多女职工都不太了解,那要给产假工资吗?产假工资应该是多?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2016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怎么计算 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第263号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工还可以如何合法讨薪 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六、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发布单位:劳动部 施行时间:1989-01-20)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保护] 单位有权对职工罚款吗
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职业性眼病有哪几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哪几种?职业性肿瘤有哪几种? 职业性眼病包括3种: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3种: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职业性肿瘤包括8种: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咨询律师: 胡骅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病病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四、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五、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律师提示】 职业病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
咨询律师: 胡骅
职业病诊断鉴定是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鉴定(最终鉴定): 1.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保护] 劳动者维权的十大误区
误区一:不考虑法院受理范围 王某称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最终,法院以其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 【点评】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广,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在现实生活中,还有相当多的的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并不熟悉,并不了解其中能够有力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条。 为了更好、更方便的让大家了解一些能够很好的保护大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条,笔者特以问答形式归纳、总结出一些基本的、实用性较强的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以期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题1:老板能否扣押你的身份证件?你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人向老板担保?
咨询律师: 胡骅
洛阳劳动争议律师刘夏怡律师提醒大家,用工需保护自身安全,遭受人身损害一定要用正当的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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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经期间,女性机体活动能力发生一定的变化,生理波动也较大,使她们的作业能力有所下降。所以,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妇女“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除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同时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热线一 劳动合同期满,我享有哪些权利? 孙先生:我与一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0年,现已期满,企业与我也不再续约。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我享有的权利还有哪些?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官说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哺乳期调整岗位需征得同意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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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毕业季,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生们,得了解一些职场法律知识,知道自己的一些基本权利,李迎春律师总结了十个职场法律问题并进行简要的解释,供初入职场的朋友参考!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个啥东东? 答:就业协议书非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也不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理论上属预约合同,非由劳动法调整,预约行为完成(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协议书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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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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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与工作经验,现对依法规范用工,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对企业,用工性质有两类。一类是劳务用工,一类是劳动用工。 劳务用工主要包括: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之外的职工,即16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而输入的劳务派遣用工和借调等。对劳务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签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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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医疗期计算
如何理解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律师解答: 所谓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同时又根据医疗期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医疗计算周期。比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等。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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