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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2016劳动法律事实解除注意事项
小王是一家公司人事部的,因为工作疏忽没和一位员工签订合同,现在要和这个员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他要注意些什么呢?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2016劳动法律事实解除注意事项 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责任不同,并且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张付杰律师认为,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以下几方面是在实践中区分的关键。 (一)两者的标的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误工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病假相关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用工关系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年数(例一)。对于新法规定的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新情形,只能从2008年之后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年数(例二);第二,经济补偿金的封顶问题。旧法遵循“法定封顶”,即存在“协商解除”与“不能胜任解除”两种情形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方法与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常见法律问题
那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答:许多劳动者在私营企业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并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此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却被告知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
未签订,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资。满1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三 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证,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说明公司章程规则等,最好能让劳动者签字证明知道了,学习了。否则劳动者很可能会以不知道公司章程为由违反公司章程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正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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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略论事实解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以一方或者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条件,还是根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灭失来判断?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且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劳动关系能否事实解除?如何区分“事实解除劳动关系”和“事实终止劳动关系”是“事实解除劳动关系”还是“事实解除劳务关系” “事实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适用?本文就此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以为抛砖引玉,期望为建立中国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尽绵薄之力!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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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如何正确送达解聘通知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出现了相应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同样使解除存在法律风险。律海扬帆律师通过案例为大家分析应当如何正确送达合同解除通知。 案例一:仅口头宣布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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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因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无效,或以其他名义签订的合同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比如: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主体是否适格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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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仅凭社保清单能否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实际用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实际用工,才会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也不能认定劳资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你以为有了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就等于存在劳动关系了,那就错了!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在实践中可作为一种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不是充分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劳动关系] 员工一年受3次警告处分可解雇
合同赔偿金,根据亿某模具公司提交的证据,卢某生一年度受到5次警告处分,三次有卢某生签字予以认可。亿某模具公司制定的《员工日常行为激励管理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劳动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向卢某生公示,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根据《员工日常行为激励管理规定》第8.5.31之规定,同一年度内累计三次警告处分或者两次记过处分,未经功过相抵消,经上级主管核准可以予以辞退处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0年4月1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0]第1 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我市两级法院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审判指导思想 l、坚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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