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关系 > 实习期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咨询律师: 胡骅
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对于公司所指出的 “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实习期] 实习期自我评价
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实习 期自我评价 范文,从工作方面、学习生活方面描述实习期的方方面面,让您全面了解实习期自我评价。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实习期自我评价范文已经成为人们常用的一种文书。 网友提问: 实习期自我评价怎么写? 律师解答: 实习期自我评价 转眼间2个月试用期已接近尾声,首先感谢公司能给我展示才能、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那么,实习期上高速到底怎么处罚?律咖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4年10月18日,备受关注的女学生小李汞中毒一案,经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某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小李后续治疗费1万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被告和原告所在学校商议解决。 实习期间汞中毒要医药费遭拒绝 小李姑娘是河南省某高级技工学校2005届化学制药系学生,2004年2月16日,她被学校推荐到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
咨询律师: 刘波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
咨询律师: 胡骅
生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只是对毕业生进行试用,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毕业生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 二、关于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
咨询律师: 胡骅
两者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详解两者的区别 一、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二、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官提示,若校方未与单位签订实习期满可作为正式员工签订合同的协议,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不适用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实习期本身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仅签订实习期协议,正确的做法是签订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将实习期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包含进去。并且实习的期限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