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争议 > 劳资纠纷
诺基亚被收购以后大幅裁员,集体裁员用人单位可以单独决定吗?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诺基亚裁员,集体裁员用人单位可以单独决定吗 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4月6日,彭博社今日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称,作为与阿尔卡特-朗讯合并后每年至少节省10亿美元开支计划的一部分,诺基亚将在全球30多个国家展开裁员。 该知情人士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与公司解除合同时都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那么 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下面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背景简介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一个很大区别。但注意,这个不是绝对的,是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二、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劳资纠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劳动岗位调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调整到哪个岗位,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如何,不是可以随意决定的。甚至,如果原岗位的劳动强度、员工的工作情况等不能证明,与员工又没有沟通到位,企业进行调岗调薪的动机难免被质疑。企业不能因为主观动机是照顾、保护女员工,就单方面地决定相关问题,特别是薪资标准等敏感问题。我们来看广州中院判决的一个案例。
咨询律师: 胡骅
[劳资纠纷] 女职工怀孕遭解聘
车女士于2003年11月入职佛山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3000元。2004年5月,车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8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车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车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车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即使约定也是违法无效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试用期中怀孕的女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律师界对此问题也都存在不同观点。有的人持否定态度,认为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试用期中怀孕女工的劳动关系。理由有二: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女性担任着繁衍人类的重要使命,本该倍加保护和爱护。身为企业家或老板应该具有基本的人性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但也有人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怀孕女工也没有“免死牌”。也就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本人持第二种观点。 持否定态度的人,如果从人性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层面来谈,当然无可厚非。但我们今天只能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谈论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调整员工的岗位?其实这是劳动者难以获得经济补偿问题的延伸问题。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可能需要辞退部分员工,但又不愿意主动辞退员工。原因有二,一是如果主动辞退员工必须要向被辞员工支付一笔经济补偿款。二是如果主动辞退员工还会面临来至劳动保障部门的压力。因为被辞员工可能会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鉴于以上原因,用人单位往往不主动辞退员工,而是用倒逼的方法让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惯常的做法就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员工的工资。 工作岗位即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必备且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它的确定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据此可知,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整员工的岗位。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该法条,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个条款看起来本应无可厚非,但却成为日后用人单位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霸王条款。 所以我在此提醒准备入职的人,当看到劳动合同中有
咨询律师: 胡骅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李淑芹“三期”女职工是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上一种对“三期”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国发【1978】104号 【执行时间】:1978年6月2日 【相关条例】:《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目前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或许将进入改革试点,主要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引来很多的争议,当然也有专家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必要提前退休!
咨询律师: 胡骅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患病职工的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回避的一环,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既与企业hr、财务的本职工作息息相关,也涉及到病假职工的切身利益。勤瑞劳动争议解决快线在梳理上海市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向您提供如下有关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相关操作供您参考。 1﹒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政策文件 关于病假公司支付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以拒绝与小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违法之处。但在本案中单位做法不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一是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小张不续合同,现在采取突然袭击终止合同,小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额度的“代通知金”;二是对于8月份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理所当然应予以支付;三是支付经济补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杨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该公司决定不再录用杨某。杨某表示自己曾数次要求原单位给自己开具离职证明,但均遭到了拒绝,为此,杨某将原单位某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后一家公司为其出具的证明,证明中显示杨某已被该公司录用为“中英文文案策划,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因杨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为了避免劳动合同争议”,该公司未能录用杨某。
咨询律师: 胡骅
以下数据由蔡开剑律师逐一收集,请各位律师、朋友使用中注意甄别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省就业局、省社保局、省机关保、省城乡居民保、省医保中心: 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等业务的重要参数。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公布2014年度全省及各设区市社平工资(具体见附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指引
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咨询律师: 胡骅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加班可以用调休代替加班费吗? 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优先安排调休,如果实在不能安排调休的,则需要支付两倍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平常周末加班的员工是可以以调休来代替加班费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得到了澄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