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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仲裁协议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两种。仲裁协议具有独立于主合同及其他条款的特性,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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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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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专门签署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涉外仲裁协议一般应规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但一般应选择自己了解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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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主要条款约定:租赁船舶为“丘比特”轮(m/v jup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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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完善补充仲裁协议
当事人订立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往往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仲裁机构可能会因此而拒绝受理案件,导致当事人的仲裁愿望无法实现;即使仲裁机构受理了案件,法院也可能以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为由而拒绝执行。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实践中有三种作法: 一、当事人自行补充完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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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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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时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者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 1.因当事人放弃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有权放弃仲裁协议,但是,当事人应该经合意放弃,不可以单方面放弃。 仲裁协议的放弃可以分为主动放弃和被动放弃两种。主动放弃是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又经过协商一致放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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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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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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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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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nman,科聚亚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俊,江苏镇江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4月,申请人曙光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康普顿国际公司(英文名:crompton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康普顿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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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某一公约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时,既可选择公约作为请求的依据,也可选择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有关国内立法或该国缔结的有关其它条约作为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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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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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怎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可以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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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1月2日,而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12月2日,这意味着原告在与被告订立前述协议时尚未年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当时在大连电子学校就读,尚未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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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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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于1996年因一建设项目与一家工程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经监理工程师协调,如协调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我公司与该工程建设公司就工程款的决算发生纠纷,监理出具了协调处理意见。但该公司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认为,既然规定了监理协调机制,而且又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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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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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通过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无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优势是,对于希望拖延或撤回其仲裁合意的当事人而言,该原则构成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使其无法通过在法院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力来推翻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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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武汉海事法院――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5]――所犯的错误,与前述primex international corp.v. wal-mart stor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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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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