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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终结]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适用 一、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中的做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中止和终结]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中止 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法院 支持 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一项协议,一经有效订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对于当事人和法院而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阻止当事人就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和排除法院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都能严格遵守,依约将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说由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可以依法做出裁定,由人民法院哪个部门做出裁定,并没有指出来,笔者建议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这样一来可以简化程序;二来具体执行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随机应变;三来如果再由原审判庭作出裁定的话,必将更加费时。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中止和终结]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比较
与债权凭证相比较,执行中止优点明显,主要体现如下: (1)执行中止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诉法”已经列举了执行中止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个原则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对此作了更加可操作性的解释与补充。执行中止依据明确。 (2)执行中止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中止和终结]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功能性比较
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 而债权凭证首先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其次,终结执行程序。
咨询律师: 刘波
[执行中止和终结]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 二是发放期限不同。执行中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中止和终结] 对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再思考
“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概念与本质特征 执行中止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而中断执行,待中断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程序性法律措施。
咨询律师: 刘波
需要未来的司法解释将其细化。 本人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执行职务以及如何执行职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加以规定: 一、对于已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或未决仲裁,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职能。因为它仍然属于管理人之未履行完毕的职能,也是为了破产债权人利益而应履行的法定职能。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复[1993]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中止和终结]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中止和终结] 哪些情况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中止和终结] 什么情况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人民法院经审理再审申请后,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并经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决定再审后,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否则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仍应予以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一般规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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